浅谈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新问题

浅谈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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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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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新问题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新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新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定标准及条件。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首先是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新问题,这也是民法现代化的判定标准新问题。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肇始于罗马法。而大陆法系国家编民法典都有一模式或范本选择新问题,非凡是自从有了第一个较完备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此后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似乎都会碰到这个新问题,有关的论争也由此开始。当初德国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到底需不

2、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从各国的论争情况来看,首先碰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好范本的孰优孰劣新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蒂堡和萨维尼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极力推崇法国民法典,而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和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机械的法条之上;纽约民法典制定时,菲尔德和肯德之间也引发了类似的论战。当然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强调当时德国尚不具备起草和制定统一私法典的条件,法学家尚担当不起这一历史重任。日本民法典制定时也产生过论争

3、,但焦点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时间,由此产生了延期派和施行派之争,当然根源还是对法典体例和内容的不同看法导致的,非凡是涉及到亲属法和继续法部分。90年代很多国家修订或制定民法典时同样碰到了模式选择新问题,像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我们现在的情况和上述论争有些类似,所以徐国栋教授把它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我们的论战中同样碰到的第一个新问题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现在给人的感觉好象是这个新问题已经解决了,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争论的只是采取哪种模式的新问题,是罗马式还是潘德克吞式,其实不然,至少从梁慧星教授所披

4、露的情况来看,有的学者主张松散式或邦联式,在我看来就是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充其量是法律汇编,而不是法典编纂。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新问题。梁慧星教授总结了当前制定民法典的三种思路,主要是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之争,徐国栋教授则将其归纳为新人文主义和物文主义两种观点。其实从徐国栋教授和梁慧星教授论文所表现出来的观点看,二者的分歧并没有那么严重,这方面,已经有多位学者指出来了(参见张谷、薛军、谢鸿飞等人的论文),我完全同意这些学者的看法。但我想非凡指出的两点是摘要:第一,在某种程度上夸大一些二者的分歧有它的意义,让人们对

5、真正的物文主义有所警惕,从一开始就树起人文主义的旗巾,让我们将来的民法典真正能成为一部人权宣言书;第二,通过这种讨论,让我们产生的共识摘要:大陆法系已有的任何一种法典的范本都有其不足和缺陷,而这种不足和缺陷都是基于当时的立法背景,所以,一方面,我们不能企望我们将来的民法典是完美无缺的,另一方面,我们的确应当有所创新,不一定像徐国栋教授所憧憬的那样成为一种新的范本,至少我们得反映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的大背景,记载当初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制定时尚未出现的社会变革和社会进步,既反映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体现我们的文化特征,又能顺应世之潮流

6、,能和其他民法文化对话和交流,而要做到这一点,体例上没有创新是不可能的。我们不是为创新而创新,为向世人表示我们有能耐而创新,相反,体例的创新是取决于内容和实质的,没有创新的体例是承载不了新的内容和思想的。  但体例的创新相对于法典的内容而言无疑是第二位的新问题,体例设计得最合理,最科学,最人文化,内容却是陈腐的、保守的、晦涩的、落后的甚至是反人文的,那就真成了旧酒装新瓶。现代化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判定,是相对的,法国民法典在它诞生的当时是最完美、最现代化的私法典,德国民法典在它诞生的当时也是最完美、最现代化的私法典,尽管二者体例差异甚

7、巨,但在立法当时都不失为符合现代化的标准。当然,它们也都同时是一种新的体例的创造者。所以,我想,判定我国民法现代化的标准,一个是法典的实质内容,一个是法典的体例设计,二者要兼顾,但孰重孰轻是应当明察的。尤其要避免新瓶装旧酒的现象。当然,认为只要内容规定得好,体例怎么设计,篇章怎么布置都无所谓的观点是十分不足取的,也是需要防止的。  我在1993年写过一篇论文,题目就是《民法典-我国民事立法的必由之道》。在那篇文章里,我对我们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提出了一些设想,主要想法是摘要:编纂思路上以德国民法典为范本,结合我国民事立法的经验和民

8、法理论成果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和《民法通则》的延续性,将民法典分为六编摘要: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第四编,知识产权;第五编,亲属;第六编,继续。当时的想法是摘要:第一,总的体例设计思路应当是德国式的,潘德克吞式的,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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