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等标准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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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卫健委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等标准的解读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植物油、酱油、食醋等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新标准主要以完善术语和定义、删改部分指标、增加命名和标识、增加卫生要求等内容为主。其中,关于婴幼儿辅食首次规定镉临时限量值的规定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下面就植物油、酱油、婴幼儿辅食等的标准做如下解读。一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2018)是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和《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7102.1-2003)的整合修订。与原标准

2、相比,主要变化是完善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修改了酸价和溶剂残留指标、增加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识的要求等。根据不同品种植物油的特点,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后的标准对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不同植物原油的酸价分别进行了规定。对于溶剂残留指标,为确保食品安全,综合考虑植物油的实际食用情况、现代加工工艺及有关检测数据,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20mg/kg,并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要求,

3、不再对植物原油要求溶剂残留指标。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本次修订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在符合GB7718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其它类似表意相同的标示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a.大豆油(50g/100g)、玉米油(30g/100g)、菜籽油(20g

4、/100g);b.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c.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添加比例为5:3:2。其中,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用植物调和油,可以选择在食品标签、随附文件、说明书、合同或文件中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该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生产者可自愿标示。由于脂肪酸名称不在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可选择标示内容中,因此食用植物调和油

5、中大于2%脂肪酸的标示应独立于营养成分表之外。二关于酱油、食醋和复合调味料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2717-20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GB2719-2018)分别是对《酱油卫生标准》(GB2717-2003)和《食醋卫生标准》(GB2719-200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上述两项标准仅适用于传统酿造工艺生产的酱油和食醋,不再适用于采用配制工艺生产的酱油和食醋。对采用配制工艺生产的酱油、食醋将按照复合调味料管理。此外,考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整体协调,对部分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进行了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复合调味料》(GB31644-2018)是新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定义、原料要求、感官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污染物限量和致病菌限量分别引用相应的基础标准。配制工艺生产的酱油和食醋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三关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镉是一种存在于环境中的污染物。食物中的镉通常不会造成急性中毒,但是长期大量摄入可能会造成潜在的慢性损害。根据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已制定谷类、肉类、奶类等大宗食品中的镉限量标准,但除欧盟以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均未对婴幼儿谷

7、类辅助食品中镉限量作出规定。近年来,我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需求增加。为了更好地保护婴幼儿健康,满足监管和生产需要,特制定我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为0.06mg/kg。该临时限量值是以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提出的健康指导值(暂定每月耐受摄入量25µg/kgBW)为依据,利用我国近年来风险监测数据进行了相关研究确定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每公斤镉含量不超过0.06毫克就是安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确保产品中的镉符合

8、临时限量值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据此临时限量值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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