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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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变更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序号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检查结果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已将与变更相关的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2管理制度1、已正式颁布实施的管理体系文件、安全标准化文件或管理制度中是否有变更控制程序文件及相应管理规定等与变更相关的管理制度?2、管理制度是否覆盖工艺变更、管理变更、设备设施变更、隐患治理、技术改造、改建和扩建?3、引用文件和支持性文件是否是合法有效版本?4、是否按分级管理原则对变更分级管理并对涉及必须依法进行行政审核(批)的变更如与爆炸危险项目和危险化工工艺相关的变更作出明确的规定?3实施情况1、变更计划和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

2、编制、审核、批准并履行签字手续?2、对涉及必须依法进行行政审核(批)的变更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进行了安全评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并获得通过?3、对需要进行设计的项目受委托进行设计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4、对需要采购、进行现场制造、安装、施工的项目相关承包商是否具备相应资质?5、是否根据变更项目产生的影响范围修订了相应的规程、操作法、应急预案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了演练?6、相关人员是否已培训考核合格、必须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和化工操作等人员均已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7、对变更项目是否已进行交接和验收并对试运行或产生的效果进行过验证、评审或总结?8、变更过程中形成

3、的全部文件包括竣工图纸和记录是否已收集、整理完毕并归档?4现场情况1、涉及的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制造、安装、施工验收标准、规范要求?2、现场相关标识、危害告知牌是否根据变更做了相应调整、完善?3、安全设施现场设置与设计图纸要求是否一致?4、与变更相关的公用工程辅助设施是否符合最新版本标准规范要求?南京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粉尘场所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结果一、建筑物1粉尘场所平面布置应与设计一致。《安全生产法》第39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2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宜为单层建筑,也可采用“抗爆

4、”结构;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粉尘车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I-2010)《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二、事故防范1根据标准,对本单位粉尘作业场所进行分类和分级,并根据辨识结果确定风险和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安全防控措施。《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12476.3-2007)《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5817-2009)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除尘系统应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有防止粉尘聚集的措施;所有产尘点

5、均应装设吸尘罩,各除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通互连。《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6.1条、第6.1.3条3严禁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4粉尘生产车间和装卸过程中,应有防止静电放电和电气火花的措施。《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4)《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5爆炸性粉尘场所应有互相联锁的动力电源控制箱;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的电机电源措施。《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6、)6在可燃粉尘存在的场所,其设备和装置的传动应符合下列规定: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2.3条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2、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7当存在静电危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2、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

7、制成;3、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4、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5、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3.2条《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2476.1-2013)8使用旋转脚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作业,应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中动火作业相同的规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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