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荒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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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荒地承包合同[农村荒地承包合同]尊敬的审判长: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薛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审理活动,农村荒地承包合同。现就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薛xx与xx-x形成的土地互换关系依法无效,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xx-x应当退还薛xx的承包地。理由如下:申请人的土地是合法的承包地,而被申请人的土地是非法开垦的荒地。以不合法的土地交换合法的土地,其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

2、地承包经营制度(未经依法承包就耕种本身就是违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肖xx并非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薛xx是人民政府确定的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如果认为肖xx占有该土地合法,则无异于否定薛xx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

3、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由此可见以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是承包地,有权相互流转的是承包经营权人和承包地,而肖志平既不是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该土地也不是承包地,是不能流转的。)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上)。《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4、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薛xx签订了合同而肖xx并没有签订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才能生效(同上并且没有备案,程序上有违法之处。)

5、。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薛克忠和肖志平双方形成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是非法无效的。二、原告肖xx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不享有经营权的土地当然没有处置和互换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

6、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行政确权,原告没有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当然不享有该土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

7、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三、依据2005年3月1日农业部颁布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

8、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告的情形完全符合这种情形。本案的法律关系其实是薛xx合法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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