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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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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
2、),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新
3、建、改建、扩建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并对所承接业务范围的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
4、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设区的市的;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五)新建、扩建炼油、烯烃、硫酸、合成氨、MDI、PC、PTA等大型化工
5、装置,且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 (六)其他需要省安监局组织实施的。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的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第七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
6、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等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7、》(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2号)开展评价活动,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大型化工装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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