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秘 行文方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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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文的行文方向关于公文行文方向的思考公文有第四种行文方向吗?如何认识泛行文?结论:从行文对象有无受文机关角度分,可以分为有受文机构的公文和无受文机构的公文。这是第一个层次的划分,采用的是同一个标准。在第二个层次上,我们再选择另一个标准,就有受文机构的公文而言,我们以受文机关与发文机关的关系为标准,再划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而无受文机构的公文,一般则没有再划分的必要。因此,我们将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和所谓的泛行文并列,称为公文有四钟行文方向,很显然,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种行文方向,其实是暗含一个前提的,那就

2、是针对受文机构而言的。国家机关公文行文方向分类标准新探朱忠裕秘书之友2005/04行文方向新谈陈愚秘书之友2004/0255也谈公文的行移方向——读《行移方向还能用作公文分类的依据吗?》有感(上)丁兆棠56也谈公文的行移方向——读《行移方向还能用作公文分类的依据吗?》有感(下)丁兆棠秘书1999/03也谈公文的行文方向——读《行移方向还能用作公文分类的依据吗?》有感(上)丁兆棠(秘书1999/02)《秘书》1996年第11期刊载了王首程先生《行移方向还能用作公文分类的依据吗?》(下简称《行移》)一文,提出了不少值得研究的问题。下

3、面谈谈我的看法。《行移》的政治和法律误区《行移》认为,公文“分为上行、平行、下行三个类别,这一发展过程正是高度集权化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并不断巩固、发展的过程。”“今日之社会,民主战胜了专制,分权替代了集权,统治变成了服务,……当初将公文严格区分出上下尊卑的社会基础已丧失,那么,还能依据行移方向将今天的公文分为上行、下行吗?”并于同年10月出版的《广东秘书工作》第5期的文章中又重申:“行文方向作为公文的一种分类标准,本来就是我国古代封建专制的产物”,因而主张“还是摆脱行文关系这一分类标准为好。”笔者认为,《行移》的上述观点

4、既脱离了今天的社会制度,也脱离了今天的法律规定。首先,《行移》将社会主义崭新的行文关系同封建专制“上下尊卑”的行文关系相提并论,甚至认为前者是后者的产物,这是对我国政治制度的误解。人类社会发展到出现国家以来,其行文制度必有上下等级之分。古今如是,中外皆然。上下等级的行文关系并非封建主义国家所独有,就像商品经济并非资本主义国家所独有一样。关键在于其社会制度的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代表选出自己的政府;政府执行人民意志;人民拥护并监督政府。人民既然当家作主,就不存在《行移》所说的“政府在上,人民在下”的问

5、题。实际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上下级行文关系只是一种工作分工关系。但不论是上级还是下级,其宗旨都是为人民服务,并无封建专制的“上下尊卑”之别。通观我国的党纪国法,如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服从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等,都对我国公文的行文关系有所约束。就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系统内部的行文关系而言,《宪法》第108条、110条和《地方组织法》第66条(笔者按:1995年2月28日修订前为第57条)等都有明文规定。所有这些集中到一点,就是“领导”两字。所以说,行文关系的本质是领导关系,其核心是党的领导关系。在研究

6、行文关系的时候如果离开了这个本质和核心,就会走人误区。其次,《行移》极力主张摆脱和舍弃行文方向的观点,也脱离了今天的法律规定。就同一系统而言,行文方向由隶属关系决定,而隶属的上下级关系是法定的,故公文的行文方向也是受法律约束而摆脱不掉的。如《宪法》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前者与后者是隶属的上下级关系,其行文方向分别是上行和下行;后两者之间因没有隶属关系,其行文方向是互为平行。因此,法定的隶属关系决定行文方向。既然有上、下、平级的工作关系,必然有上、下、平行的三类行文方

7、向,如影之随行,不能分割。我们不能只承认法定的上级为上级,但又否认上级的来文是下行文,也不能只承认法定的下级为下级,但又否认下级的来文是上行文,同样也不能只承认法定的不相隶属(包括同级)的平级为平级,但又否认其相互的行文为平行文。一句话,行文方向是摆脱和舍弃不掉的。法律对公文行文关系的宏观和微观约束《行移》说:“就现行各类公文的用途来看,公文上下行和行政上下级不仅在逻辑上不具备同一关系,在实践中也无法一一对应:所谓上行文的主送机关并非一定是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上级;下行文的送达对象也不尽是行政下级。因此,以上下级关系的存在作为将公文

8、划分为上下行的理由并不真实”。事实究竟如何?下文试从法律对政府组织的有关规定之于行政公文行文关系的约束,就上述这段话进行分析。由于《宪法》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故笔者称之为宏观规定;法律的规定则相当具体,故笔者称之为微观规定。一、从《宪法》时政府组织的宏观规定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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