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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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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数字证据——概念、类型与规则之探讨论文摘要基于证据在程序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证据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紧密关联,要促进程序法在数字时代的发展,首先要研究的便是数字技术对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证据在内的程序证据制度的影响。使用“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概念并不能科学的归纳出这种证据的内涵,而“数字证据”概念则更符合其之本质特征。在证据类型上,数字证据与书证、视听资料等已有证据类型颇不相同,是一种新的独立的证据类型,并且,在证据规则上falv/2001-12-6.3韩鹰.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研究A.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精选上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84—290.4李鹏程.电子证据体系及法
2、律定位EB/OL.laElectronicEvidenceAct,Canada.6蔡曙山.论数字化J.中国社会科学2001,(4).33—42.7See,"Digitalevidence:PrinciplsandStandards"in.fbi.gov/hq/lab/sl2002-5-128TheCivilEvidenceAct,1968(U.K.1968c.64)Section5.Admissibilityofstatementsproducedbyputers9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55.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64.
3、张梅.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03).游伟、夏元林.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J.法学2001,(3).45.10江伟.民事诉讼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54.11沈木珠.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J.河北法学2002,(2).15—19.12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64.13Rule1003.AdmissibilityofDuplicates,FederalRulesofEvidence.①程序法中,证据制度往往比其他制度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之间具有更为紧密的关联,可以说,证据制度的稳定性较诸其他程序制度为弱,因为其常常需要
4、随着科学、技术等的发展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在证据种类、法庭质证等方面,证据制度需要很快的反映各种技术的发展。①以数字化设备为基础而生成的数字形式读写的证据均可认为是数字证据,其可以为民事程序法上的证据,也可以为刑事、行政程序法上的证据,不过,在现阶段,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的这类证据的数量多于其他类型社会关系,但不可以认为数字证据即为电子商务中产生的证据,例如内部局域网、个人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也可成为数字证据。①英美判例法中,在这两项原则的制约下,起初由计算机数字设备中取得的资料并不能够成为诉讼中有效的证据,但是法官通过扩大解释一些本已存在的例外性规定,使这些资料成为法庭可以接受的证据。对此,可
5、参见沈达明先生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版,第331—334页。②还有的学者在论述中并未对其使用的概念进行定义,如吴晓玲载于《计算机世界》1999年第7期的《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中使用电子证据,游伟、夏元林载于《法学》2001年第3期《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中使用计算机数据电讯,吕国民载于《法律科学》2001年第6期的《数据电文的证据问题及解决方法》所使用的数据电文都未进行明确的法律上的界定。①数字证据可以出现于三大程序法中,本文针对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法中的数字证据问题的共性进行讨论,并不涉及基于不同程序性质而产生的细节问题的不同。同时,我们无意在此对我国原有证据
6、体系的分类模式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那并不是本文所主要研究的问题。①三大程序法的证据类型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同时,行政诉讼法中还有一种现场笔录,刑事诉讼法中还有一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实际上,主要证据类型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程序在操作层面有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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