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民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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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民市水利局水事纠纷流程图(一)行政区域之间水事纠纷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业务咨询电话:27621187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2)新民市水利局水事纠纷流程图(二)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业务咨询电话:27621187监督举报电话:27621187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3)新民市水利局制作处罚决定书(3日)主管领导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7日)举行听证会送达听证

2、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局领导批准不予处罚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3日)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得相关证据。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3日)审查立案(7日)群众举报专案稽查领导交办日常稽查行政处罚流程图结案归档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60日内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6个月内向辖区人民法院起

3、诉。送达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并交待诉权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3日)3日内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辩业务咨询电话:27624008监督举报电话:27621187(4)新民市水利局行政强制流程图水政机构立案水政执法人员调查填写证据先行保存登记表经集体讨论由局长签署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制作证据先行保存清单,并交当事人采取原地或异地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时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形成调查报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清除决定将保存证据退当事人当事人到期拒绝执行清除决定的,代为清除业务咨询电话:27621187监督举报电话:27621187收取或通过法院收取代为执行的费用实施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5)新民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拟作出停产停业行政处罚;2.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处罚;3.拟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作出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4.拟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告知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请1.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2.听证举行7日前送达《听证会通知书》;3.非涉密案件,举行听证的3日前,应公告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

5、式。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超过期限视为放弃权利。1.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会纪律、听证会组成人员;2.核对身份;3.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4.询问是否申请回避;5.调查人陈述案件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理由;6.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并质证;7.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8.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受理举行听证,制作笔录1.调查人、当事人、证人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2.听证主持人制作《听证会报告书》。听证结束(6)新民市水利局河道行政征收流程图根据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明确收费标准通知交费单位或者个人缴费,发放交费通知单缴费的,开具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

6、据催缴费用对逾期不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水利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水利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费开具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费项目及执收部门收费项目执收部门采砂管理费市河务处占河费市河务处清淤费市河务处损坏河道设施赔偿费市河务处业务咨询电话:27621196监督举报电话:27621187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7)新民市水利局河道监督检查流程图河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河道内的建设工程采砂行为、水质监测情况现场检查

7、(3个工作日)对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3个工作日)受监查单位提供内业资料上报主管领导(1个工作日)局长签发意见(1个工作日)业务咨询电话:27621196监督举报电话:27621187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三项(8)新民市水利局取水许可(日取水1万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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