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管理制度》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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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股管理制度(2012年1月)公告日期:2012-01-19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2、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第三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四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

3、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二章股份管理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六条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

4、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第七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八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

5、)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6、,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含第

7、十八个月);(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一定期限内;(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限制转让的除外。董事

8、、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十二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A股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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