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独立性

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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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独立性  三、再保险合同的订立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投保和承保这样两个阶段。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原保险人为再保险的投保人,原保险人提出分出保险业务的要求,再保险人对于原保险人的分出保险要求表示接受,并就再保险的各项条件意思表示一致的,再保险合同即告

2、成立。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其他保险合同的订立并无差别,其差别仅仅表现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均为专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所以,再保险合同的订立,仍具有不同于其他保险合同订立之处,以下两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如实告知义务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

3、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原保险人应当向再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订立再保险合同时,原保险人的地位,实际为再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因此,原保

4、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如果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要求,原保险人应当将有关再保险的情况如实告知再保险接受人。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以再保险人接受提出告知要求为前提。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我国《保险法》第28条规定之“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是否相同于《保险法》第16条规定

5、之经保险人“提出询问”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承担告知义务。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富有经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哪些事项属于重要事项,保险人依照其业务经验应当知道。所以,原保险人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无须经再保险接受人“询问”,只要再保险接受人提出告知要求,原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原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包括:(1)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例如,自负责任的比例或者自负责任的限额;(2)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主要有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6、原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保险金及其给付、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但是,对于再保险接受人已经知道的事项,原保险人无须告知。  原保险人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再保险人有权解除再保险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若原保险人非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再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不在此限。  (二)再保险附随义务  再保险附随义务因为订立再保险合同而发生,不论再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凡因为再

7、保险合同的订立而使再保险接受人知晓的原保险人的业务或者财产情况,再保险人应当保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在订立再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经再保险接受人要求,原保险人应当告知自负责任以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原保险人因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得再保险接受人有可能接触、了解或者掌握原保险人的业务或者财产的有关情况;为了不使原保险人的业务或者财产情况被他人知晓,再保险接受人应当予以保密。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原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

8、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对于再保险接受人知道的原保险人的业务或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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