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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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网络司法评估流程的规定(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网络司法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网评概念】网络司法评估是指全省各级法院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建立的平台上,通过大数据评估确定标的物拍卖保留价或通过随机电子摇号的方式选出评估机构的方式。大数据评估是指网络司法评估平台根据相同或类似标的物的成交价格大数据,确定标的物拍卖保留价的方式。评估机构网络选择平台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建立、管理并维护。第三条【网评原则】人民法院网

2、络司法评估以高效、公开及透明为工作原则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第四条【网评机构】 网络司法评估工作由司法鉴定部门负责,执行局协助配合。省院司法鉴定办公室负责评估机构网络选择平台、评估机构数据库的管理及维护,并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15评估机构的选定及其后的对外委托工作由各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网络司法评估的启动、评估报告的送达及评估异议等事项由各级法院执行局负责处理。第五条【回避制度】 网络司法评估实行回避制度。评估机构与评估标的所有人或股东之间有关联者,不得接受法院的评估委托业务。评估机构的股东(合伙人)、参与评估的评估师及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

3、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股东)或者与当事人(或股东)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四)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公正进行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现评估机构具有上述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或向法院申请更换评估机构。第六条【保密制度】 网络司法评估实行保密制度。人民法院和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司法评估工作中知悉的审判、执行和涉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第七条【工作指导】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

4、一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评估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示或报告。15第八条【网评适用范围】各级法院执行过程中需对拟处置财产进行评估的,应当遵循以网络评估为主,协商选择为辅的原则。协商确定评估机构的,双方当事人均需向执行法院递交书面申请,执行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未结执行案件的,可以允许。第二章网络评估标的第九条【评估机构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注册地、联络信息、评估公司所提供评估业务的区域及评估公司自愿参与的评估标的物种类。执行人员在启动评估时,应勾选待评估标的物的种类(系单一财产评估如

5、:资产、土地、房地产或系混合性财产评估)及标的物所在地。第十条【标的物的分类】无房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属土地评估类,房屋建(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属房地产评估类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等标的物的评估属房地产评估类;无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及农村集体用地的评估属土地评估类;矿业权的评估应从具有矿业权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选出;用于建设开发的海域使用权的评估属土地评估类或资产评估类,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均属资产评估类。房地产、土地项目不涉及其它资产的,应属房地产或土地评估类,不得使用资产评估机构代替;既有房地产、土地又有其他15资产的,应从同时具有房地产、土地及资产评估资

6、质的评估机构中选出。第三章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入选范围】 凡依法成立的注册地在福建省的评估机构,达到一定资质等级并在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自愿参加人民法院评估工作的,经相应评估协会推荐后,可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加入网络司法评估机构备选库。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应注明总部及分支机构所在地、联系人信息,并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等相关复印件及相应评估协会的推荐函报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第十二条【评估机构资质】 各级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机构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各级人民法院执行上市公司和企业清算的房地产类财产案件需价格评估的,应当委托一级资质房地

7、产评估机构评估;执行非上市公司和非企业清算的房地产类财产案件需价格评估的,可以委托一级或二级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但均不得委托三级及暂定三级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司法评估工作。(二)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或高、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土地类财产案件需价格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可在全国或全省范围执业资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土地类财产案件需价格评估的,可以委托具有县域(当地)执业以上15资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三)应当委托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包括: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或高、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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