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口计生局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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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口计生局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第三条本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具体包括1.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2.负责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本单位的资产登记;3.负责本单位资财处置的申报和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内的审批工作;4.负责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县财政;第四条

2、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一)房屋建筑物、土地、无形资产和机动车辆的处置权限属县人民政府,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行。(二)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的处置,由县财政部门审批;(三)其他一般资产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第五条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一)申报。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单位领导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二)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三)评估。资产出售、报废申报经批准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

3、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报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备案,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核准。经核准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四)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第六条单位资产报废残值变价收入、资产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以及资产出售收入,按当时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凭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县人口计生局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出自:查字典链接fanwen.chazi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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