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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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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深海绵办〔2016〕3号)和《关于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深财居〔2018〕7号),规范海绵城市资金奖励的组织实施,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奖励情形】深圳市政府每年从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对社会资本实施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2017年1月1日之后竣工)以及相关海绵城市建设成果进行奖励。第
2、三条【原则要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第四条【申报要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报主体应当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或者违法犯罪记录的,5年内不得申报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建筑主体工程因质量安全原因受到相关22行政处罚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已获得市级奖励或者资金资助的,不得以同一项目(包括主要内容相同的项目)申报同一或相似类型的
3、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励除外)。第五条【职责规定】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年度奖励资金预算及支出计划,发布资金奖励申报指南,并按本细则规定接受项目申报、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等。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按照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奖励方案确定的奖励总额安排海绵城市建设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海绵城市奖励资金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新区)海绵办负责社会资本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方案
4、设计初步审核等相关工作。第六条【委托服务】市、区海绵办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相关工作,如受托协助项目申报受理,协助开展项目评审、复核、相关项目现场的核查,以及受托组织开展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等。22第二章奖励类别、对象、标准、条件和材料第七条【奖励类别】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分为以下10项:(一)社会资本新建项目(含拆除重建)配建海绵设施奖励;(二)社会资本既有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奖励;(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业标准或者规范编制奖励;(四)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励;(五)海绵城市
5、建设项目优秀规划设计奖励;(六)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施工奖励;(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监理奖励;(八)海绵城市建设优秀研究成果奖励;(九)海绵城市研究机构(平台)设立奖励;(十)PPP建设项目社会资本方前期研究方案奖励。其中,第一项、第二项资金总额不超过5亿元/年。如实际核定奖励金额不超过5亿元,则按实际核定金额奖励;如核定的奖励金额超过5亿元,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则按5亿元与应奖励资金总额的比值进行同比例核减,最终确定项目的实际奖励额度。第三项至第十项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材料的基础上经过评审产生。其中,
6、申报第四项至第七项奖励资金的,项目应当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规模8000万元以上。第八条【奖励项目一】社会资本新建项目(含拆除重建)配建海绵设施奖励22(一)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社会投资项目的社会资本出资人。(二)奖励标准新建项目配建海绵设施的,按照占地面积15万元/公顷予以奖励;同时,按照占地面积5万元/公顷对于设计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三)奖励条件1.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项目非财政投资占比50%以上);2.项目已完工;3.海绵城市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
7、4.海绵设施已正常运行至少三个月。(四)申报材料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2.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7年1月1日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可不提供此项。(规模较大的项目主体工程分期实施并分期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分期进行申报);3.落实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至少一项):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平图、海绵设施布局图、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自评表及数学模型等),22载明海绵城市设计审查情况的施工图审查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4.载明海绵设施建设验收情况的竣工验收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图纸或其他有关海绵设施建设的验收文件;5.运维单位出具的海绵设施连续正常运行三个月的记录;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计报告。第九条【奖励项目二】社会资本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奖励(一)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社会资本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项目出资人。(二)奖励标准对既有项目进行海绵化专项改造的,按照海绵设施的竣工面积以及对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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