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转售价格的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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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持转售价格的动因维持转售价格的动因(一)转售价格维持论文转售价格维持论文【维持转售价格的动因】【维持转售价格的动因】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严格禁止最低转售价格维持,但是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中又制定了相关的豁免情形,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具有两面性,应该适用合理原则分析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实际竞争效果,如果协议总是或者几乎总是损害竞争,则应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相反,如果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竞争效应超过其反竞争效应,则应适用合理原则。关键词:转售价格维持;汽车行业;反垄断转售价格维持又称纵向价格限制、控制转售价格,是

2、指制造商对零售商转售商品的价格做出规定,主要包括固定价格、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或者限制最高转售价格。作为纵向限制的一种形式,转售价格维持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也加大对转售价格维持竞争效应的研究和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对待转售价格维持的态度也随着研究结论的不同不断在进行变化。一、转售价格维持的效应理论近年来,转售价格维持现象所产生的效应成为经济学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国外对转售价格维持的研究颇为全面、丰富,其理论学说在国外经历了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两个阶段。哈佛学派认为,转售维持转售价格的动因(二

3、)转售价格维持垄断行为的解释论分析龙源期刊网.转售价格维持垄断行为的解释论分析曾晶【维持转售价格的动因】《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03期摘要:对转售价格维持应适用合理规则已是共识,但具体应如何来操作,我国尚未形成完整地规制方法,因而运用合理规则并结合反垄断法基本原理,分析茅台和五粮液的转售价格维持,对建构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规制方法具有重大实际意义。同时以该案为具例,指出法解释论方法对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巨大作用与价值。关键词:转售价格维持;本身违法规则;合理规则;效率作者简介:曾晶,华东政法大学

4、经济法学院讲师,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上海201620)一、问题的提出转售价格维持是指在一个纵向产品供应关系中,处在上游环节的生产商或供应商,在将其产品销售给处在下游环节的销售商时,限制后者转售产品价格的行为。它是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中一种最为常见的形式。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反垄断法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自1911年美国Dr.Miles案首次确认对转售价格维持适用本身违法规则时始,这一做法持续近百年之久,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审查转售价格维持的基本原则;二是200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Leegin案的

5、判决中,推翻了转售价格维持适用本身违法这一先例,改而适用合理原则。这一变化不仅被认为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十余年来最重要的进展,甚至还被认为是“标志着反托拉斯法上一个时代的结束”{1}。它在世界各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并将导致各国反垄断法放松对转售价格维持的严格规制,{2}尤其是对我国反垄断法第14、15条的适用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3}即放弃本身违法规则,转而采用合理规则来考察转售价格维持的竞争效果。2013年2月22日,四川省发改委和贵州省物价局分别对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公司)和茅台酒类销售有限

6、公司(简称茅台公司)做出了2.02亿和2.47亿元的罚款处罚。其理由归纳起来大致为:“五粮液公司和茅台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价格管控、考核奖惩等方式,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其白酒产品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达成并实施了其白酒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4}单从公布的处罚决定内容来看,四川省发改委和贵州省物价局显然只考察了《反垄断法》第14条的相关内容,而没有对第15条关于效率和公共利益抗辩的内容进行考虑。这让人觉得这两个执法机构采用的是本身违

7、法规则,而不是合理规则,与我国《反垄断法》第14、15条的立法初衷有出入,更与当今先进反垄断法国家的做法不一致。当然,我们也不能仅凭这一点,就断然认定这两个执法机构在考察案件的竞争效果时,完全没有考虑第15条的规定。为维持转售价格的动因(三)“锐邦诉强生”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案的评判  【摘要】2012年5月19日,全国首例纵向垄断纠纷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引起了热烈讨论,本文首先介绍限制转售价格实践十分发达的美国对该行为的司法态度,然后讨论该行为的经济利弊,最后回到案件本身,对其意义及不足进行评判。

8、  【关键词】转售;价格维持;经济利弊  2012年5月19日,全国首例纵向垄断纠纷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在某地区的缝合器及缝线产品的经销商。2008年1月,双方约定了最低产品售价,几个月后,被告以原告未经许可擅自降价为由停止供货。原告认为,被告以直接限制竞争为目的,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为反垄断法所禁止,但法院最终认定垄断行为不成立。[1]  该案引起了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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