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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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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朝阳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现双塔区、龙城及朝阳县柳城镇所辖行政区。 各县城、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域范围,按《城市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县(市)、镇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情和市情,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期发展的
2、关系,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河流治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注意保护自然环境、城市风貌、文物古迹,体现城市特色,坚持科学布局,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 第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纳入城市所在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期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必须结合近期城市规划确定当年的建设项目,采用的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编制与实施城市规划,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方针注意提高抗震、防洪、防火等能力,增加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七条朝阳市城市规划局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
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设专人或确定相应的机构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朝阳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各县(市)的城市规划,应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在编制总体规划前,朝阳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各县(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第十条各县(市)、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在朝阳市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城市规划各阶段的任务、内容和深度要求,应按
4、《城市规划法》规定国家、省制定的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编制朝阳市总体规划和总体规划纲要,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近期为五年,远期一般为二十年。每五年全面检查一次实施情况,每十年修订或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单独编制的其他各项专业规划,
5、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具备相应的城市测绘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水文地质勘测资料以及城市经济、社会、自然环境和建设条件等历史和现状资料。 市和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勘察与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保证勘察与测绘成果的质量符合编制与实施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无偿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资料。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丁级以上(含丁级)资格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和厂、院区规划编制任务。 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承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收费
6、。属于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规划编制任务,费用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其他部门委托编制的详细规划或专业规划,其草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朝阳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北票、凌源市总体规划,经北票、凌源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朝阳市人民政府审查,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朝阳市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报朝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及重点建制镇总体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朝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主席团审查
7、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朝阳市城市分区规划,由朝阳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城市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朝阳市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下列地区的详细规划由朝阳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行政机关、商业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群体及主要广场、街道; 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建筑风貌保护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用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居住区、工业区、仓储区以及多功能的综合区; 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地区。 (四)厂矿、企事业、机关、院校、驻军部他和外地驻朝单位的厂、院区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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