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家庭农场级示范场评定暂行办法

四川家庭农场级示范场评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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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积极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根据中央、省委2015年1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条省级示范场申报采取主体申报、分级审核、逐级推荐、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第四条省级示范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的原则,每年负责

2、组织评定一次。第五条省级示范场原则上要进入家庭农场名录库,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资质。家庭农场主为农村户籍,家庭固定务农人员不少于2人,工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时间1年以上。(二)有设施。有相应的场房场地、生产设施装备、办公设备、家庭农场标牌。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粮油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三)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为主的劳动力相适应。省级示范场具体产业的规模标准如下:类型单位规模种植业类粮油面积(亩)100以上蔬菜面积(亩)50以上食用菌万袋10

3、0以上水果面积(亩)50以上茶叶、蚕桑面积(亩)100以上花卉苗木面积(亩)50以上其他经济作物面积(亩)50以上养殖业类猪年出栏(头)1000以上肉牛年出栏(头)100以上羊年出栏(头)300以上蛋禽年存栏(只)10000以上肉禽、兔年出栏(只)10000以上中蜂年存栏(箱)50以上意蜂年存栏(箱)200以上水产养殖池塘养殖面积(亩)100以上特种养殖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林业类 面积(亩)500以上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其他综合类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四)有核算。财务核算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记录完整,能按照不同法人类型财务会

4、计要求进行记账。(五)有效益。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先进,经济效益显著,农场收益占家庭收入的80%以上,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以上,带动周边农户增收成效明显。(六)有品牌。主要农产品有注册商标,取得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认证之一。(七)有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过程、销售过程有详细记录,质量可追溯。第六条 评定省级示范场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每年3月底前由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自主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上报有关证明材

5、料。(二)初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三)复审。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推荐的家庭农场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择优向省农业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四)评审。省农业厅按照评定标准,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市(州)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综合评定意见。(五)公示。经专家组评定的省级示范场,在四川省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由省农业厅发文评定名单,授予“四川省家庭农

6、场省级示范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第八条 申报评定省级示范场须按以下顺序提交材料:(一)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表(须加盖印章);(二)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三)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四)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五)生产经营收支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六)生产经营情况介绍;(七)主要农产品注册商标或者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八)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家庭农场、县级

7、、市级、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第九条 省农业厅对省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第十条 家庭农场所属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被评定的省级示范场进行一次核查,并向省农业厅报监测核查情况总结。经核查不符合省级示范场条件的,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场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二)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三)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四)发生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五)拒绝接受监

8、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六)其他不符合省级示范场条件的。第十二条 将省级示范场评定情况纳入家庭农场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对省级示范场加大扶持力度。第十三条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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