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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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讲解颁布时间:2016-07-06财会[2016]12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二十条: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存货的确认(1)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9)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5)第五章存货的披露(1)第六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3)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

2、、动植物等。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第二章存货的确认(1)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9)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1)取得方式实际成本的确定第六条:购入的存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第七条:自行加工的存货成

3、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存货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第十条: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2)取得方式实际成本的确定第十一条: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4、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3)取得方式实际成本的确定第十二条:无偿调入的存货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第十三:条盘盈的存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

5、照重置成本确定。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存货核算涉及的主要科目有:1301在途物品1302库存物品1303加工物品等(一)在途物品的核算单位应设置“在途物品”科目核算采购材料等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本科目可按照供应单位和物品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二)库存物品的核算单位应设

6、置“库存物品”科目核算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成本,也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库存物品”科目应当按照库存物品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单位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较多的,可以在“库存物品”科目(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下按照“在库”、“在用”和“摊销”等进行明细核算。注意:下列情况不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1)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

7、(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2)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3)单位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4)单位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应当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1、外购库存物品的核算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2、自制的库存物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

8、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3、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库存物品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4、置换换入的库存物品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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