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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6
《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基础班讲义05-第五章 房地产评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更多cpv免费课件访问:http://xc.examebook.com/yikao/cpv/ebook.htm第五章房地产评估【考情分析】本章考客观题和综合题,分值一般在12-28分左右。在考试中应重点关注收益法、市场法和假设开发法。【主要考点】1.收益法(重点)2.市场法(重点)3.假设开发法(难点及重点)4.成本法本章内容第一节房地产评估概述第二节房地产价格及其影响因素第三节收益法在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第四节市场法在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第五节成本法在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第六节假设开发法在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第七节基准地价修正法在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
2、第八节路线价法在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第九节在建工程评估第一节房地产评估概述一、土地的特性二、土地使用权(掌握)三、房地产的特性四、房地产评估的原则(掌握)一、土地的特性cpv考试题库:http://examebook.com/gallery-94-text.html更多cpv免费课件访问:http://xc.examebook.com/yikao/cpv/ebook.htm(一)土地的供给1.自然供给(1)含义:供给人类可利用的土地数量。(2)自然供给土地的5个条件。2.经济供给(1)含义在自然供给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开发、规划和整治,满足不同需
3、求的土地供给。土地的经济供给的直接变化是指某种用途的土地数量绝对面积的变化。土地的经济供给的间接变化是指单位土地面积上集约率的变化。(2)特点①土地的经济供给是有弹性的。②土地的经济供给会受人类社会活动的影响。(二)土地的特性(掌握)1.土地的自然特性(05年多选)(1)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决定了土地价格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2)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3)土地效用的永续性只要土地使用得当,土地的效用即利用价值会一直延续。(4)土地质量的差异性土地的位置不同,造成了土地之间存在自然差异,此差异导致土地级差地租的产生。2.土地的经济
4、特性(1)土地经济供给的稀缺性土地经济供给的稀缺性,与土地总量的有限性、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土地质量的差异性等有关。(2)土地产权的可垄断性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可以垄断。由于土地具有可垄断性,因此,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让渡时,就必然要求实现其垄断利益,在经济上获得收益。(3)土地效益的级差性土地质量的差异性→不同区位土地的生产力不同→经济效益上具有级差性。(4)土地利用的多方向性一块土地的用途是多种的,可以作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及其他用途。土地利用的多方向性客观上要求在房地产估价中需要确定土地的最佳用途。二、土地使用权(一)土地所有
5、权的归属1.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国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流转。但使用权可以转让,因此地价一般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交易)1.土地使用权出让含义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
6、提前收回土地的,应该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拆迁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3.国务院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掌握)(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cpv考试题库:http://examebook.com/gallery-94-text.html更多cpv免费课件访问:http://xc.examebook.com/yikao/cpv/ebook.htm年。4.土地使用权出让到期续期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法律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非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三)土地使用权二次交易1
8、.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剩余年限(原来规定的出让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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