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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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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公安部“61号令”、北京市政府“143号令”等有关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达到如下标准。一、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明确。(二)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要有记录。(三)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且有完整记录。二、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其主要
2、内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二)健全完善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三)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一)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及地方消防强制性技术标准设置消
3、防设施。(二)不准擅自关闭、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相应的消防联动设备。(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水泵的控制控制柜应处于自动控制位置。(四)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不应埋压、圈占或遮挡。(五)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等的设置不应影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
4、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八)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设置位置应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不能埋压、遮挡灭火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九)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必须持证上岗;值班人员要熟知熟记《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内容,并对消防中控室的设备能够熟练应用、正确操作。消防控制室应有设备运行等情况记录。除值班用品、火情处置用品外,消防控制室不能堆放其他物品。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人员
5、密集场所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消防安全培训应有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参加培训人员签字等。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应以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人员疏散、安全措施等内容为重点,使员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并会熟练操作,做到“两知三会”即知防火常识、知灭火常
6、识,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会协助救援。五、认真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一)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
7、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7.消防安全重点
8、部位的管理情况;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10.防火巡查情况;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六、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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