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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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商标权的刑法保护浅议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随着社会的进步,侵犯商标犯罪活动在我国呈现快速上升的态势和纷繁复杂的状态,当前刑法对于商标犯罪的规定已经出现滞后,因此,需要不断完善有关商标犯罪的刑事法律,以致控制和预防犯罪,维护市场秩序。  一、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进程  浅议商标权的刑法保护浅议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随着社会的进步,侵犯商标犯罪活动在我国呈现快速上升的态势和纷繁复杂的状态,当前刑法对于商标犯罪的规定已经出现滞后,因此,需要不断完善有关商标犯罪的刑事法律,以致控制和预防犯罪,维护市场秩序

2、。  一、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进程  浅议商标权的刑法保护浅议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随着社会的进步,侵犯商标犯罪活动在我国呈现快速上升的态势和纷繁复杂的状态,当前刑法对于商标犯罪的规定已经出现滞后,因此,需要不断完善有关商标犯罪的刑事法律,以致控制和预防犯罪,维护市场秩序。  一、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进程  我国对商标权的刑事立法始于1979年7月1日《刑法》的出台,该法第127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从而在

3、刑事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及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与1979年刑法制定时的情形相比较,商标权犯罪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且有日益猖獗之势,面对这种复杂的形势,而1979年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于商标权犯罪发展的实际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5月8日做出《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把假冒商标罪的主体扩大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1988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

4、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中又规定:对于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违反商标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今后也应按假冒商标罪论处。将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又扩大为无营业执照的个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要求立法机关对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刑事法律进行调整,以适应国际、国内保护商标权,加强管理的需要。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第9条将1982年《

5、商标法》第40条修改为三款: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贯彻《决定》精神,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又通过本文由.L.收集整理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1993年《补充规定》),对1979年刑法第127条的规定

6、作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具体分析,《补充规定》所作的补充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补充规定》增设了两个侵犯商标权的新罪,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对每种商标权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均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扩大了商标权犯罪的主体范围,将商标犯罪的主体从原来的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这一特殊主体,扩展为包括工商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在内的一般主体,并规定企事业等单位也可以成为商标权犯罪的主体。第三,扩大了商标权犯罪的保护对象范围。《补充规定》取消了

7、对注册商标权利人的限制,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从原来的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扩大规定为他人注册的商标,从而将商标权犯罪的保护对象扩展至任何单位、个人已注册的商标,使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法保护更加严密、更加具体,不给犯罪人以可乘之机。第四、提高了商标权犯罪的法定刑。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对于假冒其他企业注册商标的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补充规定》根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实际情况,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分别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8、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而加大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打击力度。  1993年《补充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对商标权的刑事保护,在惩治侵犯商标权的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成为以后新刑法典修订的蓝本。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及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于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的刑法典,该法专门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对商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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