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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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2、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可以按照《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所示的加速度(烈度)进行抗震设防。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标准,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本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包括:(一)交通工程:1.公路长隧道(长度大于1000米),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特大桥梁(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单孔跨径大于150米);2.越江隧道、海底隧道或者水深

3、大于20米、墩高大于80米、跨度大于150米及其他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等特别重要的铁路工程;3.国际或者国内主要干线机场航站楼、航管楼(包括塔台、通信楼)、大型机库以及油罐罐体构筑物;4.危险品码头及2万吨以上码头;5.城市轨道交通。(二)通讯工程: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2.容量5万门以上的长途电话枢纽。(三)能源工程: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LNG电厂以及其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2.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3.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和省、设区市电力调度中

4、心。(四)生命线工程:1.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大坝或者位于中等以上城市上游涉及主要城区防洪安全的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及Ⅰ级堤防工程;2.日供水20万吨以上水厂;3.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燃气气源厂;4.三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5.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五)工业工程: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核工业和大型重工业工程。(六)其他重要工程:1.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大型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2.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

5、安全性评价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但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除外。第七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告知建设单位。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第八条按照规定必须进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

6、性研究报告时审查其是否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审查其是否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按照规定不予批准。第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从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法律责任。第十条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省外单位,应

7、当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

8、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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