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取消建筑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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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2〕1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各有关部门: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国家公布取消我省设立的11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2),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述通知公布取消江苏省11项行

2、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见附件2)。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结合近期印发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以及《江苏省物价局江苏财政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政府治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11]410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3、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1]14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1]79号)有关规定,加强对涉企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三、各地、各部门及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审批的管理政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四、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生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过去发布的文件凡与上述文件及本通

4、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或停止执行。附件: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略)2.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江苏省)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主题词:企业收费取消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2012年1月20日印发共印220份附件2: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序号收费项目出台的文件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苏财综[2005]110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2门(楼)牌收费苏价费[1996]402号、

5、苏财综[96]146号,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苏价费函[2003]39号、苏财综[2003]38号,苏价费[2004]5号、苏财综[2004]2号,苏价费[2005]159号、苏财综[2005]36号,苏价费[2005]320号、苏财综[2005]82号3设备中标服务费苏价费[2000]342号、苏财综[2000]188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4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苏价涉[1994]306号、苏财综[94]183号、苏土计[1994]128号5建筑安全监

6、督管理费苏政发[1997]113号,苏价服[2002]328号、苏财综[2002]128号,苏价服函[2003]10号、苏财综[2003]5号,苏价服[2009]91号、苏财综[2009]10号6人防经费(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苏政办发[2001]140号,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苏地税发[2002]107号7标准现行性确认费(采用国际标准确认费)苏标发[1992]188号、苏价费字[1992]第143号、苏财综[92

7、]122号8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检验收费苏财综[96]155号、苏价费[1996]376号9矿山安全技术检测收费苏价涉字[1991]第151号,苏财综[93]198号、苏价费字[1993]216号10生猪定点屠宰收费苏政办发[1996]93号,苏政办发[1997]9号,苏政办发[2002]11号,苏财综[2004]125号,苏价农[2004]485号、苏财综[2004]170号11云台山人防隧道工程有偿使用费苏价涉[1994]第177号、苏财综[94]112号、苏防办字[1994]64号(财综[2011]127号,见附件1

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                       2011.12.30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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