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产生原因及其困境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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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产生原因及其困境探究摘要:小产权房在当今中国的处境十分尴尬,其在法律上一直都不被认可。现实中大量存在小产权房带来了诸多问题,小产权房的问题实质上是以土地为主的利益分配。对此,可以有诸多探讨。各方面更应与时俱进,敢于破除惯性思维,科学地进行分析,科学把握小产权房的原因及其困境,建立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政府务必要转变发展方式,结合地方自身实际,由土地财政向其他发展方式转变。关键词:小产权房;土地流转制度;合同无效。小产权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与国家颁发房产证的大产权房相对,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

2、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小产权房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而产生和发展的,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一、小产权房产生原因。1.农地制度不合理。城乡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虚无化。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直接自发在其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不需要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此外,由村集体牵头开发,也省去了开发商;而建筑商就是当地农民。如此一来,小产权房的开发就又省去了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政建设费用。另外

3、工程设计建设的投入、配套开发建设费用、应缴纳的税款等房地产商成本费用也都大大节省,这也是小产权房市场价格低廉的决定性因素。2.国家土地流转政策不合理,商品房房价过高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明显供应不足。国家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但是事实是一些地方政府又以高于支付给失地农民费用几倍的价款出卖给开发商,以此作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被称为土地财政。导致开发成本较高,房价较贵,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明显供应不足,人们纷纷将目光转向低价的小产权房。3.对违法小产权

4、房处理不严格。城市人口购买集体土地房屋属非法行为,但小产权房热销多年且大部分房屋并未被强拆,政府方面虽制止小产权房销售,但并未追究乡政府、村委会的违法行为。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76条、77条、83条,以及《城乡规划法》第64条、65条、66条和68条均规定了限期拆除强制措施,这是我国法律针对违法建设的否定性评价,也是违法所导致法律后果,但在实际中并未严格执行。二、小产权房的困境。1.严重影响社会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法院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无效,因此根据

5、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出售方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根据目前已审结案件来看,由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不能在房管部门备案,根本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即使出售方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要求赔偿损失诉讼请求也将无法得到满足。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如果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等问题,购房者救济途径非常有限。2.引起法律之间冲突。从法律规定上看,依据《物权法》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房屋盖成后就取得了物权,并不需要取得产权证即享有物权。《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

6、产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同时,《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有效。然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合同。3.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一般都是恶意行为,并且主观意图在于为谋取非法利益进而损害了国家权益。在法律上讲,大多都违法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即主要表现为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无法补

7、办用地或建设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小产权房虽然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阶层居住需求,但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且多采取强拆方式。强拆小产权房不仅是对社会财富巨大浪费,而且很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影响社会稳定。4.引起法律风险。一是无法取得产权证。即使买方取得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盖章所谓产权或类似文件,也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乡政府或村委会反悔,收回房屋,买方只能要求返还房屋价款,无法继续保留房屋。二是存在交易风险。买方如果购买预售小产权房,由于售房者不受政府监管,行政机关也无法对预售行为审查,一旦出现房屋不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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