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与民事再审抗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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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权与民事再审抗诉监督  最近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引起了理论界及司法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大家展开了热烈的探讨,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施监督有悖法理,妨害了司法独立,损害了司法权威,应当予以削弱乃至取消;有人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独立审判,不会破坏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检察机关的抗诉也不会损害法院的独审权,而是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法院或法官不得拒绝监督,那么,谁是谁非﹖我国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如何定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否需要修改、完善或予以废除,本文在此仅作简陋思考。  一、我国检察权的来源及定位思考  从检察制度的发展

2、来看,检察机关以及检察体制是为代表国王及后来的国家利益检诉犯罪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国在12世纪末有了“国王代理人”,主要代理国王在各地提起民事诉讼。到16世纪,法国才明文规定检察官制度,并规定了上下级的权属关系。英国的检察制度主要起源于负责起诉的大陪审团和担任王室法律顾问的国王律师。1461年,国王律师改名为英国检察长,后又设副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从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检察官是从代理国王参与民事诉讼,继而发展到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负责侦查刑事案件、提起刑事诉讼走上历史舞台的。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符合近现代刑事诉讼控审分离,国家追诉的客观需要,符合国家打击犯罪、维护统治

3、秩序、巩固政权的要求。检察机关从诞生之日起便是一种新型的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专门机关,设立检察机关的目的就是行使公诉权,带有强烈地国家主动追究的特性,具有的行政机关特点。  从现代各国司法制度的设计来看,检察机关基本上也是作为国家公诉机关而存在的,以代表国家对犯罪提起公诉为首要任务;在权力配置上,法律也都根据公诉的需要而赋予检察机关各种特定的职能,主要围绕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支持公诉等需要,以便能正常地完成国家的公诉使命。从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来看,他们的刑事诉讼法都明确了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力的程序和方式,公诉职能是其基本的职能。  从检察权的本质来看,检察权的基本职能是公诉,基本任

4、务是代表追诉犯罪,将犯罪嫌疑人提交司法机关并举出证据证实犯罪。在公诉活动中,检察机关各项权能的运作不同于法院审判权的运作,公诉机关与被追诉方是对立冲突的从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和行动原则来看,检察机关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检察一体制”,检察机关上下级形成一个整体,下级检察机关及检察官要服从上级检察机关及检察官,检察官本身并不象法官那样对案件处理享有独立性,因此,检察权在本质属性上仍属于行政权。  当然,由于检察权的行使涉及到公民个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民主权利,检察权的行使带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权的特殊性,检察官依照法律来审查办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职务保障,检察权在运行时带有部分司法的特

5、征,但并不能改变检察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权的属性,检察权的运行有其内在的规律要求。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的人民民检察制度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特别是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吸收了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建立起来的,在以前我国的计划经济时代,在中央集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社会群体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立法注重对个体权利的保障,程序公正和程序正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置疑。从检察制度建立、发展到二十年前的恢复重建来看,它的职能并

6、非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必须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及时考虑检察职能的调整问题。  二、司法权的本质特征及运作要求  什么是司法权﹖这一问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答案。在宪政体制下,司法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的第三种国家权力。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比,司法权的功能在于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并通过将一般的法律规则适用到个案之中,解决业已发生的利益争端。司法是与裁判有着内在联系的活动,司法权与国家其他权力有一些相似的特征,如由国家宪法或其他基本法进行授权,有国家强制力加以保证,有国家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作为保障等等,但从权力行使过程来看,司法权是指享有裁判权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针对申请者

7、向其提交的诉讼案件,按照事先颁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作出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结论,从而以权威的方式解决争议各方业已发生的利益争执活动。司法裁判赖以产生的前提是存在发生在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争端,司法裁判还是一种典型的公力救济活动,相对于各种非诉讼手段而言,司法裁判是最后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在司法裁判活动中,裁判者一般不能主动引进一项新的指控或主张,只是被动地接受争议各方的申请,其所作裁决一般只对特定当事人和特定诉讼案件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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