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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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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社会募捐的法律性质 一、社会募捐概述 社会募捐是募集钱财捐助他人的行为,指一定的单位或组织以公开形式为特定目的向不特定人发出捐赠钱财行为。利用登报或者新闻媒介等公开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群以自己的名义发出募捐提议的为募集人,捐助善款之人是捐助人,接受财产之人是受益人。社会募捐具有特定性、公益性,涉及募捐人、捐赠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捐赠人是非特定的人,捐赠行为具有自愿性,募集人起中介作用,监管和使用捐款,同时致力于让受益人摆脱困境。 二、我国社会募捐的现状 (一)社会募捐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几部与慈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对社
2、会募捐的规定,与其有关的法律条文并不多,并且十分松散。涉及到社会募捐的法律法规包括:《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条只是零星的分布于这些法律法规中,而且对于社会募捐主体、社会募捐的性质和社会募捐余款归属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就是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调整募捐中的各种纠纷,才让募捐纠纷愈演愈烈,法院审判案件时不能统一司法判决。 (二)社会募捐的司法现状 因为对社会募捐性质认识不统一,导致社会募捐纠纷不断增多,其中尤以募捐余款归属纠纷最激烈,法院审判案件时所认定的募捐性质不同,审判结果也就不同,司法不统一现象频繁出现。例如对于社会募
3、捐余款归属这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法院曾经出现过三种情况:受益人不是受赠人,募捐余款不属于受益人;受益人就是受赠人,享有募捐余款所有权;回避问题等情况,由于没有确定法律依据,严重威胁到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社会募捐的法律性质 (一)社会募捐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 理论界关于社会募捐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代理行为说、无因管理说、赠与合同说、信托关系说三种。代理行为说目前还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必须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募捐活动是募集人按照自己的意思随意发起的,并没有收到捐赠人和受益人的指示,所以代理行为说存在有缺陷。社会募捐是募集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自愿发起的,没有权利要求受益人
4、赔偿自己在募捐活动中支出的费用和损失,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社会募捐属于无因管理的观点亦欠妥。虽然社会募捐具有特定的目的和特定的主体,但是它的性质仍然是公益性的,属于公法上的法律性质,而赠与合同则属于私法上的法律关系,所以,不能将社会募捐定性为赠与合同。信托按照有无特定的救助对象可以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社会募捐的捐助对象是不特定的,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所以社会募捐是一种公益信托关系。但是该种观点是与我国的《信托法》不符合的,信托关系和社会募捐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性质,二者建立的基础不同。信托是捐助者基于信任委托,而社会募捐是捐助者出于人道
5、主义。在信托中可以存在有偿的信托也可以存在无偿信托,但是社会募捐中的不能存在有偿的募集人。再者,二者利用善款的目的不一样。信托中的财产可以分为维持基本财产和动用基本财产,社会募捐中的募集人不但可以管理而且还可以使用募捐中的善款,但是必须按照捐助者的意愿进行使用。最后,信托受益人的收益权不具有专属性,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继承,而社会募捐中受益人的权利是专属的,不可被转让或者继承。 (二)社会募捐性质的界定 本文认为社会募捐属于附条件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原因是从募捐的角度来分析,首先,募集人发起募捐活动,捐赠人为了使受赠人走出困境,向受赠人提供一系列的物质和经济帮助,由
6、此看出捐赠人的行为是有明确目的的,即捐赠人募捐为受赠第三人设定了利益,受赠人因捐赠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直接从捐赠人一方取得债权,而募集人必须按照约定向受赠人为给付;其次,合同可以分为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本文认为社会募捐属于附条件合同,即捐赠人和募集人在捐赠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合同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合同,捐赠人是为了让那些遇到困难之人走出困境,具有非常明确的目的,当善款是用于给受赠人治疗疾病或者用于其他方面,但能使其走出困境时,合同成立,如果受赠人已经被治愈或者走出困境,甚至死亡,则条件不成就,合同解除
7、。所以,社会募捐属于附条件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三)社会募捐余款的归属 社会募捐的性质决定了社会募捐余款的归属,本文认为社会募捐属于附条件的第三人利益合同,该合同的当事人是捐助人和募集人,第三人是受赠人,享有合同中规定的权益,合同订立时,捐助人针对募集人发出的募捐要约进行全面的利弊衡量,若该募捐的目的与他的意愿相一致,捐助人便会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捐出善款,从而成立附条件的第三人利益合同,该行为无需得到受赠人的同意也无需征求其意见,因为该行为只能给受赠人带来利益,不能为其设定义务。 四、规范社会募捐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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