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的利益平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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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保障义务的利益平衡论文内容摘要在民事审判实务中,不论是侵权案件还是其他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的同时,总免不了会对每一个案件产生自己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个人法律素养,它要求法官要有一颗正义的心、公平的心、维护法律神圣的心,让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能从中体会到判决后面所蕴含的法的理念,这是每一个法官的最高追求。对民事法官而言.freelin.N.Cardozo)执笔了判决书中的多数意见,判决铁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卡多佐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即使假定铁路公司的雇员是疏忽的,然而,“即使是对最谨慎的人而言,

2、本案中也没有任何情形能让人想到一个纸包裹会使整个车站遭难。”可以合理地察觉或预见的危险确定了当事人应当负有的义务的范围。在本案中,因为铁路安全员没有理由可以预见Palsgraf女士或者其他处于相同境况的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所以,被告也就不承担任何过失侵权的责任。6从以上判决,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行为人的义务仅及于那些处于可预见的危险范围之中的人,只有其行为对原告构成可以合理察觉的危险时,行为人才对原告负有某种义务。损害后果必须是由于被告的行为所致,如果某一特定的损害并非被告的行为所致,被告就无需对该特定损害承担责任

3、。危险的预见性是过失行为的必备条件。在英国侵权行为法中,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确认原则是“著名的邻人原则”。这就是英国判例在著名的DonoghueV.Stevenson一案中所确立的规则。在该案最著名的判决理由中写道“法律的作用在于限制请求权人的范围及其救济的程度,当你‘必须爱你的邻人'的道德规范成为法律规定时,你就不可伤害你的邻人,当法律提出’谁是我的邻人?'的问题时,其答案必须严格认定,当你可合理地预见你的作为或不作为将影响邻人时,应采取合理的注意措施,以避免结果发生,然而,在法律上‘谁是我的邻人?'答案是:当我从事系争

4、作为或不作为时,可合理地预见将因我的行为,密切、直接而受影响之人均是我的邻人”。从安全保障义务理论产生的历史轨迹可知,尽管在制定法中鲜见明确的一般规定,但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一般的伦理道德、法律的价值理念都提出了明确此种义务的要求,那么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就应当通过理解法律理念、透悟人性、考量价值后将其表现出来。(二)利益衡量的概念利益衡量系法官处理具体案件之一种价值判断,一种裁判的结论,而非导出此结论的方法,其间涉及法官个人之法学修养,以及其对社会、对国家之理想等问题,故各国宪法恒要求法官续本其良知而为裁判。7利益衡量是

5、法官综合各种与案件有关的因素进行判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应从法律本身寻找相关规定,如果法律规定明确,那么立法者所要体现或所欲达到的利益衡量已经明晰,就可以从法律本身推导而得出结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阐释法律时,只须尊重法条文字,并兼顾立法者之意旨。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因疏忽未预见到,或情况发生变更,使得对某一法律事实未加以规定,或者规定的不那么明确,法官仍要探求立法者在设立法律规范时的初衷及原则立场,并通过类推适用、目的限缩或反对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来获得答案。如果依照这些方法仍不能处理时,那么法官就应该根据法律精神

6、、原则进行价值判断,以定取舍。换而言之,法官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如果法律的规定已经穷尽,那么,就必须求助于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理论来源于利益法学,而利益法学所提出司法审判的方法,是以这样一个前提为基础的,即法律规范构成了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和原理。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必须把法律规范看成是价值判断,亦即这样一种看法:互相冲突的社会群体中的一方利益应当优先于另一方的利益,或者该冲突双方的利益都应服从第三方的利益或整个社会的利益,为了做出一个正义的判决,法官必须确定立法者通过某条特定的法律规则所旨在保护的利益,在

7、相互冲突的利益中,法律所倾向保护的利益应当被认为是优先的利益。8对法益衡量应通过以下原则加以判断。首先取决于依基本法的“价值秩序”――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他种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无疑应该可以说,相较于其他法益(尤其是财产性的利益)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有较高的位阶,一方面取决于应受保护法益被影响的程序。另一方面取决于假以某利益须让步时,其受害程度如何,最后尚须适用比例原则。最轻微侵害手段或尽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则,根据后者,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比例原则是一种实质的――

8、指导法官具体化法规范的――法原则。9(三)利益衡量的方法1、汉德过失公式美国法官利尔德。汉德法官在审理UnitedStatesV.CarrollToulaofJudgeLearnedHand)。他通过界定受害者的损失几率(P)和金额(L),并用B表示预防成本。汉德认为。如果(而且只有当)B<PL时,加害人才构成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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