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维修外包管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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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施设备维修外委管理规定1目的为充分挖掘公司自有维修队伍的潜力,严格控制设备外委维修费用支出,规范加强外委维修管理,外包工程管理,明确职责分工,理清管理界面,简化工作流程,达到外包工程管理高效、流畅、简洁、规范的目的,制定本规定。制定本规定。2术语2.1自有维修队伍指行政总务部维修组、各生产制造部门维修保养班组。2.2设施设备包括公司共用土建类设施设备、机械类设施设备、机电类设施设备等。2.3设备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小修、中修和大修。2.4设备主管部门包括各分公司、生产制造部门与行政总务部。2.5有关部门包括设备主管部门、行政总务部、财务部、总经办等部门。3一般规则3.1凡自有维修队伍有

2、能力承担的设备维修,无特殊情况时不得外委维修。3.2设备中小修一般应由各二级单位自行承担。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设备主管部门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外委维修:4.1自有维修队伍不具备维修资质的特种设备维修项目。4.2自有维修队伍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特殊防腐作业;不具备设备条件的起重作业;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处置作业。4.3自有维修队伍不能保证工期或质量要求的设备维修。4.4应由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承担的设备维修。4.5零星工程、基建工程和公司批准立项的检修、技改项目。4.6土建给排水、暖通、地下管网、建筑物等。4.7中水系统管线、泵站检修维护。4.8全厂消防系统检修维护。4

3、.9高低压电气设备检修维护。4.10全厂监控系统检修维护。5外委维修操作程序5.1各二级核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设备情况、设备维修保全队伍的能力,提出《外委维修项目建议目录》,报设备主管和行政总务部门审核。5.2设备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单位提出的《外委维修项目建议目录》和自有维修队伍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分单位形成《外委维修项目建议目录》经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6例外评价设备主管部门、行政总务部门认定自有施工队伍有能力承担的维修,自有施工队伍应当承担,自有施工队伍怠于承担的,有关部门应降低对自有施工队伍负责人的评价。7外委维修的原则7.1二级核算单位本身确实不能承担的维修,首选公司其

4、他自有维修队伍承担。7.2公司其他自有维修队伍确实不能承担的维修,由行政总务部会同设备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外委维修项目目录》确定的范围,以组织工程外包的形式实施。8外委维修商名录管理8.1行政总务部负责牵头设备主管部门提出相对稳定的《设备外委维修服务商建议名录》。8.2列入《设备外委维修服务商建议名录》的维修商必须有资质、有能力、有队伍、有专长,能够按质量、工期要求及时完成交办的维修工作。8.3《设备外委维修服务商建议名录》应注明每个服务商的专业特长、为服务的业绩和拟交办的设备维修项目等内容,按照有利于正常竞争的原则,由公司有关部门和被服务单位共同对审定,最终确定《设备外委维修

5、服务商名录》。9外委维修商评价行政总务部负责牵头设备主管部门和被服务单位对设备外委维修服务商进行考评,对服务能力、质量、态度不能满足被服务单位要求的,及时提出更新建议,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10其他事项10.1各二级单位对符合外委维修条件的项目,根据《设备外委维修服务商名录》的规定,提出外委队伍的具体意见和维修费用概算,对不需招标的,经设备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认可后实施。10.2为满足外委维修的需要《设备外委维修服务商名录》应根据本规定第8条适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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