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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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解释三[劳动合同法解释三]劳动合同法解释三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解读施工挂靠用工责任主体  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劳动合同法解释三。  本律师认为:通过挂靠、承包等方式,借用其他单位的名称对外实际经营,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该法律原理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实际经营实体,其用人单位的主体身份如何确定?个人认为应将其出资人作为当

2、事人,与被挂靠人、发包人等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以此对应的是2005年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看来法律的出台是有其延续性和历史继承,这对施工企业的用工显得尤为突出。。。  (下文转自其他律师)根据笔者处理法律顾问单位农民工劳动纠纷的经验,笔者认为施工单位在用工中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1、施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3、仍然普遍存在。  一般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程序为:农民工们由包工头组织进行劳动,和施工单位老板互相并不认识,施工单位也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农民工。工程做完之后,施工单位支付工资给包工头,农民工从包工头处领取工资,随即就地解散,本次合作结束,下次有工程再集合起来一起做。整个过程基本上靠口头来维持各自用工关系,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的人情关系掩盖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施工单位也利用这一点规避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从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的数字统计显示: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该站代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共有1

4、255件,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28%。  2、法律规定的一些用工制度未能真正执行。  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用工的随时性、施工流程的特殊性等原因,不但使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具有很大困难,也使得合同中一些与农民工权益密切相关的必备条款难于兑现,难以执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关于企业用工的规定,例如,难以按照各地的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不能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无法保证法律规定的员工休假制度的落实;辞退农民工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解释三》(..)。以上列举的用工制度存在种种不依法操作现象,对施工单位来说就是

5、潜在的法律风险。客观的说,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确有一定的难度,比如工地的通常作法是做一天有一天的工资,下雨天或无法交叉施工时不开工就没有工资,农民工工资每月不固定,不少情况下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极端情况下一个月没活做就没有工资,这种情况下就存在发最低工资老板不划算,少发工资就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两难境地。  3、工程结算特殊性导致欠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建筑企业由于施工和质量验收的阶段性特点,资金结算不能按月进行,所以大部分企业采用每月只发工人生活费的办法,年底或工程竣工后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如果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往往

6、也就相应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这一问题的另一主要原因是:建筑市场是个十分明显的僧多粥少的甲方市场,绝大多数情况下作为建设单位的甲方的付款条件都是比较苛刻的,甚至需要施工单位贷资、垫资。在工资层层分包的情况下,还存在包工头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貌似施工单位欠薪的假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时支付工资,农民工有权以欠薪为由随时走人,且有权要求单位进行经济补偿。  4、企业用工风险防范意识差,不能适应用工环境的变化  随着80后、甚至90后农民工的出现,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明显提高,维权意识也日趋增强,笔者曾代理一些施工单位的农民工与施工单位

7、的劳资纠纷,它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维权的农民工多是30岁左右的新一代农民工,这一代农民工有一定的文化程度、与社会接触广泛,懂得一些劳动法基本常识,会使用一些有效的方式、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他们会主动搜集一些劳动仲裁或诉讼的证据、将与老板的谈话进行录音、用手机对派工单进行拍照、将考勤记录复印等。由于施工单位用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之企业缺乏这方面防范意识以及相关法律对劳方的相对倾斜,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往往会被置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施工单位在用工方面存在上述问题,原因多种多样:一是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其内容更

8、为保护劳方的利益,企业如果不遵守,将面临惩罚性法律后果,最为明显的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罚;二是新生代农民工本身权利意识强,更注重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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