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小微企业政策及差异化银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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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政策(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5月23tl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即银十条),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其中包括贷款类型划分、存贷比考核、不良率等各项考核指标,并与银行准入政策直接挂钩。与之前银行执行的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相比,新政策具有很多新的突破,体现了银监会差异化监管的思路,更容易调动银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突破一:准入政策设立“绿色通道”。提出了对小企业贷款连续两年实现“两个不低于”,且风险管控审慎良好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

2、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网点的准入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向下、延伸,向县域、向乡镇、向社区延伸。突破二: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减少资木占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俜贷款处理。小企业贷款风险权重下调,将直接提高银行资木充足率水平。突破三:支持发行专项金融债。拓宽商业银行负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政策(三》••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

3、号)11月,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继续强化贯彻落实国九条政策精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补充通知》在“银十条”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要求商业银行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二)进一步细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要求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银行风险管控水平等基础上,对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比例和最近

4、六个刀刀末平均授信余额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两次批量中请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三)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和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达到第一条目标的商业银行,可中请发行专项金融债,同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募集资金的流向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四)明确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计算原则。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雋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五)规范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费问题。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

5、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政策(!1!安徽银监局关于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皖银监发(2011〕28号为引导安徽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安徽银监局根据“银十条”及《补充通知》精祌,提出了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意见,其中涉及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木、保证小微企业权益等内容的监管要求如下:鼓励银行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银行根据小微企业贷款的筹资成木、风险程度,在确保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的前提下,贷款利率尽量不上浮或少上浮,杜绝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一律上浮、一浮到顶的简

6、单化、逐利化做法,防止因企业筹资成木过高而带来新的经济金融风险。禁止存贷挂钩。不得要求小微企业以事先提供存款或将部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作为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变和提高贷款利率。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的管理费和承诺费外,其他费用如贷款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咨询费等全部取消,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禁止搭售任何金融产品。贷款时不得强求客户购买各类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不得额外增加企业负担。严禁银行从业人员与金融掮客合作,确保信贷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不得采取压票、限制客户转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政策《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7、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刀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政策《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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