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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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理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在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下,参加社会服务、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学生奖学金和其他政策性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内贷款等助学贷

2、款项目。学生可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为帮助生活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另设有学生困难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补助手续见《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困难补助评定发放管理办法》;(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20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校

3、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于入学后出示有效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

4、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20,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有

5、下列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6、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凭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20第七条学生应按学校学年学分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7、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必须随开课班级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参加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必须携带学生证。第八条考核一般采取闭卷形式,并以百分制评定成绩。对某些课程需采取开卷形式或用百分制评定确有困难的,经教务处批准后,可采用开卷考核方式和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课程成绩评定以课程结束后的考核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成绩根据课程性质,按适当比例计入,最高不超过30%。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学生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九条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

8、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应由原评定成绩教师向系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系主任和教学副院长研究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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