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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本规定经2013年第14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0月24日由张杰校长审签后印发。2013年9月下发的《上海交通大学学生手册》(2013版)中《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沪交内(学)[2013]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在读学生。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密西根
2、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根据本校与相关合作办学方的特别约定或者本学院的特殊情况,参照本规定制订严于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在读学生的具体规则,并报学生处和法律事务室备案审查后执行。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第四条(原则)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无充分证据或者处分依据的,不得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的纪律处
3、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相适应。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生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第五条(处分的撤销)学生所受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受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七条(留校察看)学校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考察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留校察
4、看处分的考验期从处分决定所确定的日期起算,期限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考验期。对于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如下处理:(一)在考验期内没有再发生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系)提出建议,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按期终止考验;(二)在考验期内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经学院(系)提出建议,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有突出进步或者立功表现的,在考验六个月后,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系)提出建议,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
5、领导批准,可以提前终止考验;(四)决定终止考验后,发现当事学生在考验期内有应受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经学院(系)提出建议,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撤销终止考验决定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提前终止考验后,发现当事学生隐瞒其在考验期间的违纪行为的,或者当事学生的进步或者立功表现系弄虚作假的,经学院(系)提出建议,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撤销提前终止考验决定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开除学籍)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学生所在学
6、院(系)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校保卫处会同其所在学院(系)令其限期离校。离校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九条(数项违纪行为)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的处分为该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前款确定的处分基础上加重一档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条(共同违纪)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人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理。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而他人未违纪的,对前者按照所教唆、胁迫、欺骗、诱使的
7、行为予以处理。第十一条(再次违纪)再次违纪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一)曾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的学生,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二)曾被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终止考验后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第十二条(从轻、减轻处分)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情节轻微的;(二)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但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四)违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
8、行为的;(五)主动承担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的。第十三条(从重、加重处分)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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