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选举制度原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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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选举制度原则的思考

2、第1内容显示中 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产物,其选举的基本原则是在长期选举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这些原则反映了中国选举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从1953年颁布第一部《选举法》至今,选举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时期都有具体内涵,并逐步发展完善。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主要有:(1)普遍选举权原则;(2)平等选举权原则;(3)等额、差额相结合原则;(4)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5)秘密投票原则。(一)遍选举权原则普遍选举权原则是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这一原则源于18世纪美国激进主义平等派,他们提出了“无选举权则不

3、纳税”的口号,主张所有人在政治上完全平等,建议每一年满18岁的人都应有选举权。其后,1789年法国大革命所通过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最早宣布了普选权。在西方近代宪政史上,曾经存在对选举权的各种各样的限制。具体制度包括:居住条件限制、财产限制、种族限制、性别限制、教育程度限制、职业限制、品行限制等[1]。选举权的普遍享有是衡量一国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是人民主权实现的重要条件。选举权的普遍享有原则意味着只有公民选举产生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全体公民有权选择自己所信赖的政府,奠定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普遍选举权的功能在于,周期性的通过非暴力的、有序

4、的方式,即公民普选的方式,实现权力机构的产生、让渡与更换,有利于保障选出合格的权力机构,防止破坏选举的情况发生。正如杰弗逊所说:“人们可以减轻买卖选票的危险的方法,正是大大增加投票的人数,以至于无法进行任何收买;如果把选举权普及到那些决心反对使用行贿手段的人,那么就会更有效地制止行贿。”[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中国公民普遍享有选举权,不仅在选举资格方面没有

5、限制,而且在被选举资格方面同样没有什么限制。在中国只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上述权利。中国选举权普遍享有虽然已写进宪法,并有相关法律详细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许多具体问题和情况。这中间既有政治因素,也有操作上的技术问题,还有一些认识上的问题,所以要全面实现仍需加以发展完善,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要禁止非法剥夺公民选举权的行为。在选举过程中要依照宪法及有关选举法律,尊重选举人意志,切实保障公民行使选举权。为公民行使选举权创造条件,做好选民登记和选票发放工作,绝不漠视任何一个公民的选举权。其次,提高公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保证选

6、民实际参加选举。再次,要通过立法不断扩大选举权的范围。选举权的不断扩大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不变规律之一,选举权的范围越扩大,人们越想把它扩大。因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让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便有所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随其力量的增加而增加[3]。我国现阶段的统一战线政策,就是要团结最大多数的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因而当前扩大选举权的范围与这项政策是一致的,体现在实践中即是适当缩小“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的范围,使选举权更普遍的享有。最后,重视对流动人口行使选举权的保障。在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加速发展,人口流动愈加频繁,尤其在城市与乡村之间更是如此。在沿海发达城市里

7、,流动人口的比重相当大。但我国选举制度下,选民通常要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而大量的流动人口由于参加选举的成本极其高昂,所以对于参加选举也就可望而不可及。所以,如何降低选举成本、保障流动人口参加选举,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据悉,浙江温州市出台政策,保障打工者在所在地行使选举权。这无疑探索出一条保障流动人口行使选举权的新路,应积极推广。(二)平等选举权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是“人人生而平等”理念在选举实践中的一种具体体现。它是在选举制度形成与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起来的。其主要含义有二:一是社会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没有任何歧视性的资格限制;二是“一人一票

8、”,“一票一值”,每个选民在选举中的投票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力完全相同,每一选民只有一张选票,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正如罗尔斯所说:“当每一个有选举权的人都有一张选票的规则被严格坚持时,它意味着每张选票在决定选举结果中具有大致相同的分量。”[4]只有这样,才可以说实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我国《选举法》第四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即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我国《选举法》规定的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选民个体上,还体现在不同的选民群体──民族上。我国《选举法》规定,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不同,前者要低于后者。由此看来

9、,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平等原则不仅包括形式平等,还包括实质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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