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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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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宪法的演进方向及修宪
2、第1 政治文明的重心是制度文明,而宪法又位居制度文明的要津。因此,加强对宪法与宪法学的研究,辩明宪法的演进方向可谓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夏勇先生在《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从“改革宪法”到“宪政宪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上指出:从世界宪法史看,大致说来,有三种类型的宪法,一是“革命宪法”,一是“改革宪法”,一是“宪政宪法”。“革命宪法”创制于夺取政权的革命时期,旨在从法律上确认和巩固革命成果。“改革宪法”出现于因国家的形势和任务发生很大变化而必须在经
3、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广泛领域推行大幅度改革的时期,旨在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改革所需的秩序。“宪政宪法”出现于革命或改革已基本完成并确立宪政体制和法治原则之后。这个时候,不仅有宪法,而且有宪政;不仅有法律,而且有法治。宪法真正享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国家和社会管理的一切活动,包括各方面的改革,都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在文中进一步提出:现在,我们又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关口,应高瞻远瞩,继续推进宪法改革,逐步完成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的历史性转变。何为“宪政宪法”,概要说其精义主要有四:一、保障公民权利孙中山先生尝
4、言:“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宪政是以人权和公民权利为本位的一种制度安排。1689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权利法案》即开宗明义地写道:“国会两院依法集会于西敏来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明确表示:“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全人类共同的最高价值,也是宪政最基本最核心的内涵。最近五十年,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观念和理论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内容更加广泛,既包
5、括生命权、自由权(特别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和迁徒自由),也包括民主权利、涉及法治和司法行政的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中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此在修宪时理应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承诺,将公民权利方面的新进展吸收到宪法里面,以做到“与时俱进”。中国政法大学徐显明教授提出,具体应当扩充如下十项权利:一曰生存权;二曰财产权;三曰环境权;四曰发展权;五曰知情权;六曰隐私权;七曰经济自由权;八曰迁徙自由权;九曰平等权;十曰受审判权。(
6、参见徐显明:《应当用宪法固定的十项权利》,载《南方周末》2002年3月14日。)此外,还应当补充公民的追求幸福权、罢工权、请愿权、创制权、复决权等项基本权利。本文特别强调私有财产权入宪的重要性。因为财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公民社会和追求自由民主的基础,也是人的自由和公共秩序的基础;因而完全可以说,财产权是构筑现代文明大厦的基石。财产权的保障,提供了独立的人权发展所不可或缺的物质前提。近代以来的宪法确立了财产权的保障制度,从而为人的精神自由、机会平等、自助自主的生存以及政治参与提供了物质保障,也促使了个人人格的逐渐形
7、成。财产权在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整个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就不可能实现。财产权的界定和维护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公民获得独立地位和保障其基本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存在这样一种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那么强制与专断就会无所不在,肆意横暴。换句话讲,如果财产权与社会财富处于某个利益集团或某个个人排他性的控制之下,个人自由将不复存在,摆在面前的必然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
8、”。有人担心将保护私有财产权写进宪法会使某些人的非法所得如贪污受贿、权钱交易获取的钱财合法化,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在一个权力高度垄断、不受制约的社会里,这种情况的确会发生。但是在一个实行宪政民主法治的国家,只有合法取得的财产才会受到保护;那些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为非法所得的财产不仅不会受到保护,而且会受到法制的处置。二、限制公共权力根据宪政民主理论,公共权力于公民们为了维护和增进自身的权利所订立的社会契约;因此,公共权力(在现代社会,主要表现为国家和政府的权力)的基本职能也可以说是唯一的职能,就是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和公
9、共物品来维护和增进公民的权利。宪政主义基于保护人权和人的自由的基本立场,高度警惕政治权力的动向,尤其是集中掌握政治权力的政府的动向。为了防止和制止滥用权力损害权利的现象出现,宪政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宪法和法制约束公共权力。世界立宪史表明,立宪政体就是控权政体,宪法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对政府加以控制的法律。英国亨利三世统治时期的王座法院大法官布雷克顿有一句名言“法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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