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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政治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1、回顾我国民族区域自制的法制化进程(1)1949年9月,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2)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民族自治写入宪法。(3)1984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基本法,标志民族自治进入了法制化建设的新阶段。(4)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修改的民族自治法,正式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
2、治权。2、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制制度(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涵义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理解:A、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是部分与整体关系。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这是前提。B、区域自治,分为三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讲解:县以下不实行自治,但可以设立民族乡等补充形式。如高邮回族乡,
3、全国建立5个自治区、30自治州,120自治县。C、自治机关:自治地方机关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自治权的范围根据宪法,民族自治法,范围和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2)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民族区域自治是我
4、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制度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三种形式。我国实行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决定我国既不能实行单纯以民族为单位的民族自治,也不能实行单纯以区域为单位的“地方自治”。而的创造性的把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讲解:抗日战争中,蒙古建立了骑兵师,回族建立了回民支队。
5、形成了各民族的坚实基础。一个少数民族不但可以在一个地方实行自治,而且还可以在很多地方与其他少数民族联合,实行不同层次的自治。还有建立民族乡的补充形式。这保证了少数民族在不同聚居区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力。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1)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民族区域自治是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基础的,是国家统一领导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感情结合
6、起来。更自觉地捍卫祖国的统一,保卫边疆。(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使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自治权利,自主管理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满足了少数民族人民处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3)有利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自治地方以一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为主体,统帅包括当地居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这使各民族和干部之间联系更家密切,逐步消除了历史遗留的隔阂,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4)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能密切结合本民族
7、和本地区特点,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协调,充分发挥各民族、地区的特长和优势,调动各族人民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积极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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