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大风预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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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大风预警等级》(GB/T27958—2011)解读尹尽勇刘涛(国家气象中心,北京100081)1引言在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45)的组织下,由国家气象中心负责起草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海上大风预警等级》(GB/T27958—2011)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近海海上大风预警等级分级和发布有了规范性的标准,对于做好海上防灾减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该标准是2007年由国家气象中心通过中国气象局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报的,项目名称为《海洋天气预警等级标准》。为了与

2、中国气象局颁布的《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保持一致,便于日常海洋气象预报业务操作,因此编制组将标准名称修改为《海上大风预警等级》标准。2起草的目的和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海洋气象台站发布海洋天气预警基本上是按照世界气象组织(WMO)的要求进行,即海上8级大风作为海洋天气警报标准,但部分省(市)级海洋气象台站根据海上渔业需求,降低了预警发布标准,即海上6级强风作为海洋天气预警标准。中央气象台2006年正式发布海洋天气预警,其依据主要是WMO海洋天气预警要求,即海上8级大风作为海洋天气预警标准。2007年中国气象局发布文件,规范了海上大风预警的发布

3、标准。2010年中国气象局再次发布文件对海上大风预警的发布标准进行了修订。为了更好地规范海上大风预警的发布标准,加强我国海洋气象预报服务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国家气象中心起草了本标准。该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将有利于规范海洋天气预警的发布,提高我国海洋气象预报服务质量,有利于涉海部门做好海上安全保障服务工作。3标准的制定原则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以保障海上航行及生产活动、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原则;(2)以WMO与国际海事组织共同制定的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海上大风警报发布规定相一致为原则;(3)参考目前我

4、国各地海上大风发布规定,结合交通部海事对海上航行规范,制定海上大风预警等级标准;(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赋予气象部门的职责,遵照国家标准编制规定编写。4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4.1主要内容海上大风预警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海上大风蓝色预警”、“海上大风黄色预警”和“海上大风橙色预警”。(1)预报海区未来48小时内可能出现7-8级风力(或阵风9-10级)时,或者已经出现并将持续时,发布“海上大风蓝色预警”。(2)预报海区未来48小时内可能出现9-10级风力(或阵风11-12级)时,或者已经出现并将持续时,发布“海上大风黄色预警”。(3)预报海区未来48小

5、时内可能出现11级及以上风力(或阵风达13级及以上)时,或者已经出现并将持续时,发布“海上大风橙色预警”。4.2主要内容制定的依据(1)根据气象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海洋气象服务手册与指南》,WMO第八次大会决定颁发的《海洋气象服务手册》有关警报发布的规定:①对下列天气必须发布警报:大风(蒲福风力8级或9级)、风暴(蒲福风力≥10级)和热带气旋。②疾风(蒲福风力7级)警报可以发布,也可以不发布。(2)依据中国气象局文件《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07〕89号)中第八条海上大风预警发布标准规定:①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

6、我国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大风天气。②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我国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3)依据有关海事部门对出海船只风险管理规定,不同船只要求适航风力等级不同。例如,《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44.1千瓦(60马力)及以下的机动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遇有六级风,294.1千瓦(400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遇有7级风,441千瓦(600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遇有8级风,在港的不准出航;在海上作业的应停止作业,或驶往就近的港口避风。《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遇有5级以上风力,挂机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得出海;遇有

7、6级以上大风,60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遇有7级以上大风,400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遇有8级以上大风,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海。《浙江省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船舶航行区域(航线)没有超过其核定航区,方能办理出海签证。《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规定:禁止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规定:渔业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抗风等级航行或者生产作业。《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要求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核准的航区、抗风等级进行航行与作业。(4)中

8、央气象台从事海洋气象导航达20年之久,曾多次组织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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