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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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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实施细则
2、第1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通知》(淄政发〔1996〕16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根据居民生活必需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市场物价指数的变化,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对低于此线的困难居民给予补助的制度。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保障对象每户月人均110元,实行差额补助。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线随物价指数的变化
3、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每年12月底前由市民政局提出下年调整初步意见,与市财政局协商后,提报市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第五条凡本市五区区政府驻地城区范围内户人均实际月收入达不到110元的下列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不包括整村农转非人口和其他地方城镇户口)为保障对象:(一)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的居民(三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二)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且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居民(女性年龄须限定在50周岁以上,男性限定在55周岁以上)。 第六条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4、障线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列入同级政府当年财政预算。每年年初由市、区民政部门编制预算,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将社会保障金及时拨付同级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金必须专设帐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严禁克扣、挪用。 第七条保障对象实际收入计算(一)居民的实际收入实行按户统算,计算到“元”;保障标准按人计算。 (二)家庭成员是指与保障对象同在一个户口簿上的成员,其工资、奖金、补贴以及在大(中)专院校、技校读书的奖学金、生活津贴、保障对象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和领取的救
5、济补助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接收或应该接收的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等,都算作家庭实际收入。 第八条保障对象的核定程序(一)保障对象填写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并携带单位介绍信、户口簿、身份证、学生证、失业保险金或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证等有关原始证件,交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 (二)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认真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严格按规定核实保障对象范围、家庭收入等项内容,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区民政局审批; (四)区
6、民政局对申请表严格复核,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金标准,签署意见后,自留并发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分别存档;同时填写《淄博市城市居民领取社会保障金人员花名册》和《淄博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并将领取证发给保障对象,花名册自存、报市民政局各1份。 第九条社会保障金发放程序(一)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每月填写《社会保障金申请表》,报区民政局; (二)区民政局审核无误后,足额将保障金下拨各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 (三)保障对象持《领取证》按规定日期到户口
7、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每月领取一次保障金; (四)发放保障金要实行张榜公布,公开保障标准、公开保障资金、公开保障对象,接受群众及有关部门监督,严禁各种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条停发社会保障金的程序经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查证,凡户人均月实际收入已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者,立即停发保障金,并收回《领取证》。 第十一条保障资金的筹集程序(一)区民政局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所需保障金作出预算,报市民政局和同级财政部门; (二)市民政局审核后,就市财政承担数额写出保障金申请
8、,报市财政局; (三)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分担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按季拨付同级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保障金实行分级管理,市、区民政部门在银行专设帐户,年终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对保障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各区民政局每季度将资金使用和工作情况报告市民政局。 第十三条各区民政局要根据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区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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