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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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财政部门。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三、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

2、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四、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财政厅会计管理部门;必要时,省财政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五、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

3、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

4、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六、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

5、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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