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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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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学毕业论文摘要:本文提出国有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种权利的同一体。并从所有权四项权能、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构成、法人责任等角度进行。关键词:法人财产权;所有权;经营权;债权;知识产权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中心政府、省、市(地)两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同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资产治理体制。”毫无疑问,新一轮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浪潮即将展开。在改革的过程中必然会碰到的一个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题目。国有
2、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国有企业依法对国家投资形成的财产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全部财产享有的民事权利,但其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法学界并没有同一的观点,有的以为是经营权,有的以为是所有权,而有的则以为是其他性质的权利。不同性质的权利要用不同的法律保护,不明确某一权利的法律性质就不能对其进行正确、适当地保护。为了更好的保护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笔者对国有企业法人资产权性质题目进行了专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一、法人财产权概述法人财产权,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基于投
3、资而产生的财产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的全部财产进行独立支配的民事权利。它是法人依法所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法人财产权的特点表现在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专属于法人所享有的,非法人主体不能享有。出资者对其投资法人的财产不能拥有支配权、处分权。法人则获得了一定的占有、支配、处分、收益权。也就是说,法人对出资者的财产享有财产权利,出资者丧失所有权是为了取得对其法人资产的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治理者的权利。(转载自zw.NSEaC.作文网)法人财产则有其自己的特点。它一经出资者出资,就与出资者的财产相互独
4、立。出资者不得以任何借口取回其财产,即法人财产独立于出资人的财产。出资人不能拿已投资于法人的财产清偿个人债务。法人财产的独立性还表现在它独立于其他法人的财产,即同一个出资人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时,法人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不能用一个法人的财产来清偿另一个法人的债务或将其财产为其他法人作担保。搞清楚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对于我们熟悉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大有裨益的。以上,我们初步探讨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和特点,这将是我们进一步讨论的依据。二、几种关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观点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
5、进并为国有企业所有,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这是对国有企业从本质上下的定义。笔者以为国有企业从广义上说包括国家投资兴建的股份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一些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并由国家投资的企业形式。但从狭义上说,国有企业仅指《企业法》所规范的企业形态。本文主要是从狭义上使用国有企业这一词语的。的国有企业特点是不论规模大小,均有法人资格。[1]既然拥有法人资格,就可以法人的面目出现,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民商事交往中,以法人的财产承担责任。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就应该对其财产享
6、有法人财产权,即能独立支配其财产。依照国务院1994年发布的《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条例》,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治理的财产,政府监视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责任以投进企业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责任。[2]由此可见,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对其正当拥有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国有企业依法对其财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企业成为法人实体的条件条件。但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法学界对此熟悉不一,大
7、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二种观点以为是法人所有权。[4]该种观点以为国有对其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第三种观点以为是相对所有权。[5]该种观点以为出资者享有终极的或终极的所有权,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是相对的不完整的所有权。经营权说固然有自己的公道之处,熟悉到了对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尊重与保护,使国有企业的权利如经营决策权、用人权等能得到的保障。但是,假如按照此种观点,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国家对其享有至高无上的所有权。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冲突时,当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出现,同时又以市场的监管者身份出现
8、履行政府职能时,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又怎样来对抗?经营权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治理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6]经营权从本质上讲是为了化解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时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矛盾而提出的一个概念。经营权是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术语,并不是独立于所有权的一项民事权利,而是所有权的变相形式,实在质并非是新型的权利类型。[7]经营权这一概念的提出就是极不的,它使国有企业没有所有权,但却事实上享有所有者的各种权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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