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关于道路纠纷审理意见

高院关于道路纠纷审理意见

ID:24535708

大小:45.01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11-14

高院关于道路纠纷审理意见_第1页
高院关于道路纠纷审理意见_第2页
高院关于道路纠纷审理意见_第3页
高院关于道路纠纷审理意见_第4页
高院关于道路纠纷审理意见_第5页
资源描述:

《高院关于道路纠纷审理意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转)  2010-10-0211:36:26

2、  分类:交通法规

3、  标签:责任  损害  交通事故  机动车  赔偿  

4、字号大中小 订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稿 江苏常州 2010年4月15—16日)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5、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诉讼地位】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诉讼地位按下列方式确定:   赔偿权利人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同时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赔偿权利人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赔偿权利人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被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说明】对于该条司法解释中的“保险公司”理解上,存在争议。根据修改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

6、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作为责任保险的机动车三者险,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确定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可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第三者在被保险人怠于行使该项权利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对此,一些法院作了试点,重新将三者险赔付案件与道交事故赔偿案件合并审理,有一定的社会效果。在研讨会上,最高院明确该条司法解释的保险公司系指交强险的保险人。第二条 【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由保险公司

7、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除外。【说明】该条是针对修改后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所作的补充。该条规定明确了在机动车方无责情形下,只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解释进一步明确:该情形下并不免除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该条及本解

8、释第四条应当被视作为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4月10日所作“保监厅函(2007)77号”《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的一个正式回应。“保监厅函(2007)77号”《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第三条 【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9、】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四条 【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物质损害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其数额。【说明】该条司法解释是最高院对于交强险赔付中涉及到“财产损失”概念的明确,

10、详见见第二条【说明】。   第五条 【交强险与商业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次序】   同一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