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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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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税收策划精髓第一部分非货币性交易税务处理及纳税筹划(含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着两方面的纳税影响:(1)第一方面是换出资产的视同销售及其纳税调整问题;(2)第二方面则是由换入资产的计价而引起的与计税成本的差异问题。第一节非货币性交易的分类所谓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除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末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如果从非货币性交易所涉及资产的种类和构成上看,非货币性交易可分
2、为整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三类。(1)整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整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一般发生在整体资产置换和整体资产对外投资(注:税法称其为整体资产转让)等资产重组业务中。A、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含对应负债,下同)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全部资产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的法人实体都不解散。B、整体资产对外投资业务则是一家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全部资产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
3、换取接受企业的股权,投资方企业实质上变成了一家投资公司。(2)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是指一次非货币性交易同时涉及多个类别或多个项目的非货币性资产,但这些资产并不具有独立的盈利能力。(3)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顾名思义,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对象仅为单个项目或品种的非货币性资产。1从非货币性交易是否涉及补价来划分,可将其分为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和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表现为交易双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直接相互置换。但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有时可能也会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作为补价
4、,例如,甲方以一批产成品交换乙方的一批原材料,产成品的公允价值(如市价)为100万元,原材料的公允价值为85万元,甲方就会要求乙方在交易的同时补偿支付一部分货币性资产。在会计准则指南中给出了一个参考性比例,当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小于等于25%时,仍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反之,则视为货币性交易,按一般购销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第二节会计准则与税法间关于换出资产处理方法的差异一、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非货币性交易中的换出资产不确认为实现销售收入
5、,直接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资产减少处理,且总体上不产生交易损益。只有当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下列方法确认补价中所内含的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二、换出资产的纳税处理及其差异按照税法的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原则上应视同销售,并随着换出资产的类别不同而各有所异。(一)整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会计准则中未直接提出整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这一概念,也未具体规范其会计处理。但从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交易所制定的基本原则上看,换出的整体资产也不应确认销售实现。同样,只有涉
6、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上述方法确认收益。而在“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18号文”)中规定,在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可以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在整体资产转让即以整体资产对外投资业务中,如果受资企业支付给投资企业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即所谓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
7、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条件称为免税重组(注:指企业所得税)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在“118号文”中规定,只要是符合免税重组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完全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在“国税发[2003]45号”文中规定,“118号文”所规定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样规定以后,就与上述会2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确认非货币性交易补价中所包含的收益相一致了。但是,不
8、符合上述免税重组条件的,整体资产换出方应确认全部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由此,我们可以将整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进行三个方面的比较。1.首先从“补价”这一点上来看,在不存在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整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和收益,税收上作为免税重组,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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