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天津高院

我看天津高院

ID:24503332

大小:46.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11-15

我看天津高院_第1页
我看天津高院_第2页
我看天津高院_第3页
我看天津高院_第4页
我看天津高院_第5页
资源描述:

《我看天津高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我看天津高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2014-11-2822:13:03

2、  分类: 保理 

3、  标签:大陆问题  

4、举报

5、字号 订阅前两天几位好友不约而同的把如题的这份文件寄给博主参考,文中提到「天津作为商务部确定的第一批商业保理试点城市...各类保理纠纷不断出现,诉讼至法院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云云。博主首先觉得有点可惜,盖因保理业务不应区分「银行保理」或「商业保理」,所以仅针对保理公司的纠纷案件做讨

6、论,似乎失之狭隘。应该把「保理业务的适法问题」单独作为一个方案,同时提出解释,庶几能让包含银行等承作保理业务的业者未来能有参照的准则。博主首先不同意天津高院「先定义何者为保理商」之后(譬如保理公司须先登记注册取得「保理业务」资质)再「约定保理合同中保理商服务的内容」!为什么?盖因「保理商」应该是「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约系针对客户因采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在转让给受让人后,由受让人提供帐款管理、收款、对帐、承担债务人信用风险服务之一者,该受让人即为保理商」...所以应该是根据行为而决定是否为「保理商」!博主认为如果按天津高法的说法,明显的违反中国的「合同法

7、」第七十九至九十条的规定,「合同法」并未限制债权(当然包含应收帐款债权)之转让仅限转让给「保理商」!故按「合同法」之规定,任何法人或是自然人均能接受企业将其因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应收帐款债权」之转让,只要在转让后提供「帐款管理、收款、保证买方信用风险」,该自然人或法人即为合格的「保理商」,不必「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始得称之!更何况「帐款管理、收款、保证买方信用风险」这三项业务按中国的法律亦不需要由主管机关特批始能承作,任何自然人与法人均可承作!----------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8、----------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所以,既然所有的自然人与法人都能「接受债权受让」、又能提供「帐款管理、收款、保证买方信用风险」任一项之服务,且「法律又未对上项业务有明文限制」,那么何来「保理商」之资格需「经审批后始生效」之说呢!?因为保理商并未与债务人(买方)实质签约,故天津高法称「保理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基础合同中有关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保理商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如果债务人仅就是否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提出异议的...仅需通知债权人以证人

9、身份就相关事实与以说明」...博主认为天津高法实质上已经承认「保理商经受让应收帐款债权后,已成为当然债权人」,否则保理商凭何身份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一点博主认为是一项很大的进步。另外,对于天津高法文中第八条「应收帐款出质后,非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云云,博主认为可能是天津高法写反了!盖因「应收帐款质押(Pledge)」业务,质权物之所有权仍留于前手(即出质人),所以原应收帐款债权人在将该笔应收帐款出质后(仍是债权人),若再将其转让给保理商,法律并无任何条文限制!质权人若有对出质人提供融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保理商共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当保理商自债务人顺利

10、收妥帐款、或债务人破产倒闭时,保理商自己或其他第三人代位清偿(此即保理业务中承担买方风险功能),保理商将此收妥(或赔付)的金额优先偿还给质权人冲抵融资余额。反倒是应该强调,若应收帐款若经转让给保理商后,应收帐款债权出让人已非「债权人」身份,所以「不得再出质给其他第三人」!----------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是以博主认为,司法机关若不能事先充分了解保理业务的真正精神,仅就已发生的保理争议

11、案件贸然做出解释,立意虽佳,但却是在已经是错误的基础上为之,高院的司法解释最终仍是「胶柱鼓瑟」罢了。叶清宗老师看天津高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2014-12-0523:12:06

12、  分类: 保理 

13、  标签:大陆问题  

14、举报

15、字号 订阅天津规范保理合同案件审理2014-11-30  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16、 作者:记者张晓敏报导11月2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旨在正确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保理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保理业健康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