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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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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法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落实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特制定本办法。一、重点支持领域(一)废物回收体系、采用新技术新业态的区域性交易市场建设以及废物拆解、再利用项目。(二)建筑废物、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工业废物及其它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化项目。(三)在城市开发建设中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技术工艺,或采用风能、太阳能、地热、海洋热泉等再生能源,或采用智能技术促进资源节约且取得明显节约效果的示范项目。(四)对废弃矿山、矿坑和地质灾害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建设项目。(五)循环经济技术的研究
2、开发、咨询、服务和推广项目;循环经济装备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六)从事循环经济产业的企业总部。二、激励措施(一)区政府设立循环经济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对重点支持领域的企业、建设项目以投资补助等方式进行支持。(二)对设立区域性交易市场的企业:年税收总额1亿元至3亿元(含1亿元)的,按税务部门认定的该企业从事循环经济经营项目纳税形成的区财力的40%,通过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年税收总额超过3亿元的,3亿元至5亿元部分按照55%给予扶持;5亿元至10亿元部分按照70%给予扶持;10亿元至20亿元部分按照80%给予扶持。年税收总额超过20亿元的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3、区级留成部分优先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三)对从事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咨询、服务和推广的建设项目,在申请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投资项目贷款贴息时给予优先安排,对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给予重点扶持。(四)对废弃矿山、矿坑和地质灾害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建设项目,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区留成部分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和生态恢复,并优先列入争取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计划。(五)对建筑废物、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工业废物及其它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化项目,以及节约能源资源并取得明显效果的示范项目,择优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六)对重点支持领域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区政府各部门采取特
4、事特办的方式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在规划审批、土地供给、人才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比照区重点建设项目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在执行投资准入条件审核时可对其投资规模、投资强度适当放宽。三、操作办法(一)循环经济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申请使用专项扶持资金的单位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并提供相关附件。申报材料包括:1.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3.企业或建设项目概况;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5.申请激励措施第二条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需提供纳税证明;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5、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联合下达投资补助计划。(三)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纳税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四)对使用循环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按照《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五)申请激励措施第五条政策支持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六)申请使用研发经费补助、贷款贴息等其他支持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四、附则(一)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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