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保安合伙盗窃本单位财物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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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保安合伙盗窃本单位财物案件分析【案情】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均系某公司保卫人员,负责门卫和厂区的巡查工作。11月份至2月份,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利用值班之际相互结伙或分别伙同他人多次从该公司一仓库内盗走公司财物。公诉机关以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作为公司的保卫人员对企业内部的财产具有保管责任。但作为仓库内的财物未经许可任何人是不能自由出入的,该财物不属于作为门卫人员的被告人实际控制的财物。尽管本案的仓库有一个与外界相通的空间。但按照该公司的规定,除仓库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

2、得进入该仓库内,财物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内,三被告人对涉案财物不具有管理职责,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理由是:本案涉案财物存放的仓库与外界并未完全隔离,且该仓库并无安排专人职守,作为公司的保卫人员对该财物具有看管职责。属于其职责范围内实际控制的财物。三被告人利用了其保卫人员保管财物的职务便利,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司法实践中,单位招聘的保安、门卫利用本人值班的机会单独或者伙同外来人员侵吞本单位财物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这些人员所承担的具体职责范围可能各不相同,作案手法也多种多样,因此给

3、案件准确定性带来一定的难度;不同承办人员、不同办案部门之间观点经常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是在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之间展开争议)。保安人员作案侵吞单位财物情形,属于典型意义上的监守自盗行为。这类行为该如何认定,关键要分析保安人员是否事实上合法地对财物具有管理、控制的权力,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其行为即属于职务侵占性质,反之,则只能认定为盗窃行为。道理很简单,任何人都用不着去秘密窃取自己业己合法保管、控制了的财物。将已经属于自己保管或控制了的财物非法所有,是刑法上侵占类犯罪(普通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最鲜明的特征。就本案而言,认定三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的关

4、键是,该仓库是属于相对封闭空间还是开放空间?做为保卫人员的被告人对该仓库内的财物是否具有保管职责。作为仓库内的财物,按照一般的观念理解,将物品存放在仓库内就是为了与外界隔绝,不允许一般人自由出入。仓库应当理解为封闭空间。作为公司的保卫人员一般不得自由出入仓库。但本案的仓库却有一个未封闭的出入通道,其空间并未完全封闭。事实上一般人是可以进入的。但是,从对仓库的一般观念上理解,既然是仓库就不容许无关人员随意出入。作为保卫人员,也不能自由出入。因此,即使该仓库未完全封闭,属于相对封闭的空间,作为保卫人员也不能随意出入该仓库。其对仓库的财物也没有直接的保管职责。因

5、此不存在其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形。三被告人对自己没有直接管理职责的财物采用盗窃手段非法占有,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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