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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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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答: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律,它也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完善和最终确立。唐之后的历代:宋、元、明、清对刑罚制度都做过修改、损益,但基本维持了:笞、杖、徒、流、死五刑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2.论述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
2、程及表现。答: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3、。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3.试述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权保障体系。12答:中国古代特权制度是用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它的特征是维护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背离了法律的正直目的——维护社会的公正性。但这种“非法之法”却在中国古代社会得到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
4、认可和遵守“,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被广泛地运用。这样一种社会制度能得到延续和发展,其根本原因就是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特殊的历史文化环境所决定的。所以,中国古代特权制度是以因社会各阶级的等级关系不同为基础的不平等社会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各种特权。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至隋、唐,封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
5、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古代特权法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员和贵族除了政治、经济方面的特权之外,在法律上也能享受到很多的特权,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等。八议是指八种人犯罪之后,不由司法机关直接审理,而是由大臣们讨论后,交皇帝决定如何处罚。一般情况下,都能得到减、免的优待。请是比八议低一等的特权,在唐朝法律中规定,三种人可以享受这种特权,一是皇太子妃祖父一系的亲属,二是有八议特权的人的父系亲属以及孙子,三是五品以上的官员贵族。请的范围适用于两种人,一是六品和七品的官员,二是有“请
6、”这种特权的人的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妻子。赎则适用三种人,一是有上述三种特权的人,二是八品、九品官员,三是六品、七品官员的直系亲属和妻子。此外,五品以上官员的妾也享受此项特权。赎罪用不同数量的铜来赎。官当又叫当,指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来抵当,主要当徒罪和流罪。一般情况下,品以上可以当二年,九品以上可以当一年。中国古代特权制度最初是由家族发展而成的。4.从《法经》到《宋刑统》,中国封建法典在编纂体例上经历了哪些重要变化?答:从《法经》到《宋刑统》,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内容的丰富、法律编纂技术的不断提高,我国法典的编纂体例发生了以下几方面的重大
7、变化:(1)《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典“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编纂体例;并且法经在结构上明显地区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前五篇,相当于近代法律的分则;一部分是第六篇《具法》,相当近代法典的总则。汉律基本沿袭了,《法经》的总分结构,只是在第六篇《具律》之后增加了三篇内容。1.12(2)曹魏时期编纂的《新律》,在体例结构上首先对《法经》作出了突破。《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并且将其从第六篇提升到律首,这样能更好地起到统摄全律的作用。(3)《晋律》又将魏《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8、仍置于律首。刑名和法例,将总则内容区分地更为明细。(4)《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冠于全律之首。这种体例基本为隋唐所沿用。(5)唐宣宗时期编纂的《大中刑律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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