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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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的差异对于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的差异导读:【摘要】会税差异的增加和复杂化已经成为我国税收征管和会计实务操作中的一个难点理由。正确界定和处理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对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的差异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整理提供,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于合理组织会计核算和依法纳税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差异分析,提出了协调两者差异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会计收入应税收入差异协调  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会计学上将收入的概念一般分为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和利得,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

2、入、租金收入等。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税法对收入没有作出原则性、总括性的规定,只表明只要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所列举的条件,即可确认为应税收入。这里所说的收入是指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具体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两大类。  从总的方面看,税法中收入的含义要宽于会计收入。基于上述区别,导致两者在收入确认和计量上存在很大差异。  一、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的差异性分析  (1)一般销售收入。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条例与细则对一般收入的确认时间上的规定差异较大。企业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这是由于会计核算是从某个具体的会计主体出发,要正确反映该主体的

3、经营情况,而且由于激烈的竞争,企业注重谨慎性是理所当然的。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会计制度对一般销售收入的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制约;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对一般销售收入的规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4、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由此可以看出,“收到货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手续”、“开具”等形式化的条件或手续是税法制度下确认收入的关键。  (2)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是造成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的一个重要理由。对视同销售,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视同对外销售货物确认收入计缴税金。《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

5、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反避税的考虑,体现出税法对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背离。  (3)非货币易收入。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及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

6、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称为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规定:对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营业收入和投资收益,只确认因换出资产发生减值(即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或增值(即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而产生的损益,并按换出资产的不同性质确定其归属;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换出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确认营业收入或投资收益。在税收上,不区分同类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法条例及细则规定,在换出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确认营业收入或投资收益。  (4)建造合同收入。建造合同是指为建筑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

7、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理由形成的追加收入。  会计制度对建造合同收入的规定:在1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在2个或2个以上会计年度完成的建造合同,如果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分情况处理:其一,预计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按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合同收入;其二,预计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则不确认收入。  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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