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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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权利  诉讼权利是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原告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行使合法的权利,降低其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风险,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一)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共同拥有的权利。  (1)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2、可以不公开审理。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当事人为了避免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一般应予准许。  (2)提出诉讼管辖异议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般都是原告依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依法选择管辖法院,因此,实际上提出管辖异议的大多数为被告。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的法院无管辖权时,可以向该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但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收到裁

3、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4  (3)申请回避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审理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实行回避制度。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

4、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且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诉前阶段,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收集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时,发现侵权人正在积极作为毁灭、转移证据,或者由于证据自身的特性可能灭失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予以批准,并立即执行。但同时申请人也

5、应当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缴纳保全费用和提供证据线索。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

6、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4  (6)诉讼和解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除了以上论述的诉讼权利外,当事人在

7、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还有其他基本的权利,如上诉权、法庭辩论权、申请执行权等,在此不再赘述。  (二)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权利。  原告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除了享有以上所列举的权利外,还由于其原告的身份,享有一些其他诉讼参加人不享有的权利。在此就列举三个比较常见的。  (1)变更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依法增加或者减少已经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比如,原诉请求商业秘密侵权人支付经济赔偿6000万,后来原告变更请求1亿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额。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

8、当对变更后的请求作出裁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在判决作出前提出。  (2)撤回起诉或上诉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原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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