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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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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或因单位改制、机构改革、破产而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出国或出境定居的、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七)职工在职期间死
2、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二、职工符合第(一)、(六)项规定条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最低保留200元余额。三、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四、职工依照第(一)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起讫时间不超过一年。五、职工依照第(六)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时,必须已将贷款全部还清,且公积金帐户最低保留200元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职工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时,应向市住房公积
3、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共同资料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四份,并加盖预留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的财务印章;2、支取人身份证。不同资料1、购买住房时:①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次付款的付款凭证。②购买私房的,应提交经房屋产权交易机构核准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付款凭证。③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宜春市公有住房全部产权买卖审批表》及交款凭证。2、建造住房时:自建私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及土地部门的批文;在农村建私房时,应提供当地乡(镇)、村级机构批准建房的证明。3、大修住房时,应提供规划、建设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修房证明,
4、在农村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当地乡(镇)、村级机构批准修房的证明。4、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一)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的批文或证书。(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三)出国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四)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余额证明。(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诊断证
5、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和有处分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以上所指资料,均须出示合法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查1.职工首先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2.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提取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财务印章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批。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根据职工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提取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4.经审查,准予提取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委托承办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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