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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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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补发一、业务概述 货物进口证明书是指为满足进出口公司及企事业单位的不同需要,海关对已实际监管进口的货物事后开具的证明文书。 1998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海关签发的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如确为因故丢失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注意:1998年1月1日以前签发的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一律不办理补办手续。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关法》三、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法规处 上海海关各口岸海关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四、办事准备1.需向现场海关交验材料:(1)申请
2、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报告,应写清《货物进口证明书》丢失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2)丢失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以及许可证、配额证、进口报关单、查验记录、税款缴款书复印件;(3)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4)在省、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5)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据。2.需向法规处交验材料: 现场海关出具的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联系关封。五、办事机构义务 1、符合有关规定的,现场海关填制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审批单、联系单,制作关封 2、上海海关法规处经海关总署核实有关数据,根据有关规定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
3、六、办事程序 第1步: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原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的现场海关提出申请。交验以下单证:(1)申请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报告,应写清《货物进口证明书》丢失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2)丢失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以及许可证、配额证、进口报关单、查验记录、税款缴款书复印件;(3)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4)在省、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5)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据。 第2步:现场海关审核后,填制《货物进口证明书》审批单和联系单,与企业提交的单证一并制作关封。 第3步:货主或其代理人将上述关封递交上海
4、海关法规处,上海海关法规处进行审核。 第4步:上海海关法规处将遗失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情况报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核实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补发手续。七、办事时限自收到总署核实《货物进口证明书》数据情况的答复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到上海海关法规处领取补办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八、收费标准 根据物价局、财政局(价涉字[1992]293号)规定,办理《货物进口证明书》手续费为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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