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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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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民间借贷规范化运转之法律探微民间借贷规范化运转之法律探微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民间借贷规范化运转之法律探微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借贷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民间借贷作为市民社会基本的财产法制度,以权利为逻辑起点而构建。由于我国民间借贷制度自身概念构成上的逻辑缺陷,导致民间借贷并不能充分地发挥其制度效用,对市体人格之表达也形成了障碍。如何规制民间借贷,使其在彰显市民社民间借贷规范化运转之法律探微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会私法自治性的同时不至于对政治国家造成冲击,又能很好地表达民事主体之人格成为探讨民间借贷论题之关键
2、。决定民间借贷制度运动轨迹的内在动因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在规制民间借贷时,必须坚持市民社会私法自治性的发挥和政治国家的必要干预相结合。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市民社会 1008-410X(2013)04-0069-07 从学理上讲,民间借贷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量的或实物交付借用人占有或使用,后者在一定期限内应返还同等数量的或同质的实物的协议[1](P1416)。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增值和流转制度,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财产流转领域中的微观显现。从理论上来讲,民间借贷行为应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逻辑构成要素相一致。然,目前我国民间
3、借贷制度却存在诸多理由。首先,就民间借贷概念本身而言,并非规范化的法律概念,我国立法也并未采纳,这就使得其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淆。其次,我国立法对高利贷的性质也未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件时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空白。最后,由于受国内外经济环境的作用,我国大批中小企业急需资金,但法律又明文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加之中小企业经济基础薄弱,无法满足正规金融所需之担保,使得中小企业被迫求助于民间资本,进而加剧了民间借贷运转的风险。可见,民间借贷本身就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制度。如何使民间借贷这一合法的财产流转与增值制度发挥应有的制度效用,如何有效解决企业间
4、的融资理由,如何保护民事主体基本的融资自由而又不被公法范畴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抑或集资诈骗罪所侵蚀等,将成为亟须解决的理由。 一、民间借贷运转桎梏分析 “吴英案”使民间借贷在学界的讨论骤然升温。由于民间借贷形式的简单性,导致权利救济上困难重重;由于资金流动规模的巨大性和不易监管性,使得国家宏观调控力不从心;由于国家正规金融体系的不完善性,导致中小企业获取贷款出现瓶颈。在探寻民间借贷稳健运转的良策之前,应首先对民间借贷运转中风险频发的理由予以检视。 (一)理论研究桎梏 理论研究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指导实践的良性运转。马克思早在1845年就提出,实
5、践是检验真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民间借贷理论研究的正确与否应得到实践的检验,否则将成为制度运转的先天屏障。从目前实践对理论的反馈来看,民间借贷的理论研究中存在诸多疏漏,对此,笔者拟掘取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两个片断以作例证。 1.民间借贷概念构成之逻辑缺陷 对于“民间借贷”,目前学界虽有论述并存在广狭之别,但“民间借贷”这一概念,我国法律文献中始终没有出现过①,在我国的立法上也没有被正式采用。“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理由的批复》中。学术界和实务界之所以称之为“民间借贷”,
6、是由于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以前先是国营、后是国有或国有控股,都具有“官方”因素,从而产生了与之相对的“民间借贷”概念。单就目前对民间借贷制度中权利义务的配置来看,也是借用“借贷合同”之内容,对民间借贷本身并未形成自身的逻辑概念体系。可见,“民间借贷”本身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因为规范的法律概念需历经学术洗练之后方能出现[2]。所以,“民间借贷”要成为规范化的法律术语必须经过学术洗练,这样才能成为一个十分精致的法律概念。这也意味着关于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制度内在的各项逻辑构成要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也都要经过学术洗练、经过充分论证,
7、是表征特别法律作用、应具有明确的性质定位和概念指向的,而不是像目前这样仅作为一种模糊的言辞表述。 正是此种概念的非规范性,导致在实践中民间借贷极易与刑事公法领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同。这一点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普遍存在。例如,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笔者经过查阅刑法相关资料后认为,两者只能在宏观的角度上作出两点区别。一是两者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是对国家存款管理秩序的侵害[3](P454)。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予以打击,旨在维护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益。而民间借贷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流转和归
8、属关系。两者调整的内容属性上是存在公与私的不同的。二是两者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权力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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