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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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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的谁是这笔保险金的主人关于的谁是这笔保险金的主人导读:案例回放 2008年,刘伊莉与黄凯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的生活并无波澜。当年年末,刘伊莉在别人的劝说下,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一系列险种,保险金额合计10万元。在整个购买保险过程中,刘伊莉都是在他人的指导下完成,对身故受益人都填写成了“法定”。 不幸的是,没过多久,刘伊莉在一次外出时,不慎坠下山崖死亡。刘伊莉的意外离去,让整个家庭陷入极度悲痛中。经过保险公司调查、审核后认为,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无责任免除事由,决定给付10万元人身保险
2、金。然而,就是这10万元保险金,突然间让黄凯与刘伊莉的父亲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黄凯认为,这笔10万元保险金是赔付给刘伊莉本人的,现在人不在了,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自己所有。而刘伊莉的父亲则认为,这笔保险金应该是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刘伊莉的母亲健在,所以应继承2/3的金额。为此,翁婿之间闹得不可开交,虽然社区等工作人员出面调解劝和,但无济于事,最终走上了公堂。 法理评说 发生这样不幸的事,恐怕谁都不愿意看到刘伊莉的丈夫和刘伊莉的父亲对簿公堂。但矛盾并不会因人们的“不愿意”而化解。解决矛盾,还需要从法律层
3、面来分析策略。 这起案件的关键纷争焦点在于此笔保险金的性质。本案中的被保险人刘伊莉所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签订、生效等过程并无异议,那么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合同所给付的保险金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呢? 从《保险法》的角度来分析,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及受到保护时所享受的权利属于期待权。顾名思义,只有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时,这种权利才能实现,是有着条件限制的。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并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这种收益权才能从期待转为现实。由刘伊莉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产生人身保险金后,再由刘伊莉生前所指定
4、的受益人来领取。中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在本案中,刘伊莉并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而是填写为“法定”,那么这笔保险金则归于其个人名下,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由此可以看出,这笔10万元的保险金是不能成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当成为其被保险人刘伊莉个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刘伊莉的法
5、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从通常情况来看,被保险人一般指定其家属或亲友为其身故时的受益人。因此,为避开被保险人的家属或亲友发生争议或纠纷,也使保险公司及时顺利地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投保人在填写“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栏时一般可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指定受益人优于不指定受益人;2、指定特定受益人优于指定成员受益人。而且必须在文字上表达清晰,限定清楚,切勿含糊其辞。 中国的《保险法》、《继承谁是这笔保险金的主人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整理提供,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只有“法
6、定继承人”的规定,而无“法定受益人”的规定。《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本案中,在刘伊莉生前未留下遗嘱、继承人无财产分割协议、继承人无被剥夺继承权等情形,相对而言比较简单。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说,这笔10万元的保险金应由黄凯、刘成洲夫妇共同继承。 【温馨提示】 如今,很多人购买保险时并不了解其中的法律规定。不是碍于销售保险的朋友情面,就是对有关规定一知半解。一旦出现了保险方面的
7、赔付理由,就会产生相关法律纠纷。希望朋友们在购买保单时,一定不要留下有待日后解决的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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